原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诉称,被继承人高XX(2009年*世)未婚未育,遗留位于*京市顺义区某某村宅基地上房*一处。高XX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唯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高XX(原告之父)先于*去世。原告作为高XX的子女,主张*位继承涉案房*五分之一份额。被告高XX等人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某某村村委会辩称涉案宅院应**体所有,但未提交充*证据。第三人高XX未到庭。
办案经*
法*依法*用简***公*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村委会法*代表人到庭。法*经*理查**继承人家*关*、遗产状况*村委会所称“财产归*体”的常*缺乏证据支*。原被告双**遗产分配达成*致。
案件结果
法*判决:涉案宅院内北正房*间由原告高XX、被告高XX等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驳回第三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被继承人遗产应*法*继承处理,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死亡,适用《民法*》代位继承规定。村委会未能*明*主张,故不予支*。本案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及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