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诉称,被继承人高XX(2009年去世)未婚未育,遗留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某村宅基地上房屋一处。高XX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唯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高XX(原告之父)先于其去世。原告作为高XX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涉案房屋五分之一份额。被告高XX等人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某某村村委会辩称涉案宅院应归集体所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第三人高XX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家庭关系、遗产状况及村委会所称“财产归集体”的常规缺乏证据支持。原被告双方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宅院内北正房三间由原告高XX、被告高XX等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驳回第三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被继承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其死亡,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村委会未能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