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牟X委托唐XX律师*队,就特定金*“入股款” 返还事宜,起诉A 投资**公*、XX**公*及自然人童XX,本案为与**公****纠纷。
2022 年 9 月,XX**公*(已注销)以 “入股XX诊所、投入特定金*获股权*享固定分红” 为由,诱导牟X向*指定的XX**公*账户转款该特定金*。此后,XX**公*既未与牟X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办理股权 / 工商*更登记,也未发放分红,牟X始终*法*与经*或获取财务信息,投资目的完全*空。诉讼前,XX**公*已注销,其唯一股东*A 投资**公*;XX**公*与XX**公*、A 投资**公*法*代表人均为童XX,XX**公*为童XX独资企业。唐XX律师*队代理牟X,主张*涉 “投资” 名为入股、实为借贷,同时*责关***公**唯一股东*连*责任。
法*经*理,支*牟X核心诉求,判决A 投资**公*返还特定金*及利*,XX**公*、童XX承担连*清偿责任。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略
(一)核心难点
- 主体消失与责任*溯难:收款方XX**公*已注销,需突破 “**公***即责任**” 的表面认知,锁定其唯一股东*清算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
- 法*关*定性难:无书面入股协议,需证明 “固定分红”“不参与经*” 等特征符*借贷本质,推翻 “投资入股” 的名义定性。
- 关***公**责难:XX**公*仅为代收账户,需证明*出借账户行为导致财产混同,进而突破合同相*性主张**责任。
- 一人股东*任*定难:需同时*明*家*人**公*(XX**公*、XX**公*)的股东*产与**公**产不独立,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
(二)唐*师*心办案策略
- 定性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锁定返还前提律师*队以 “无股权*证 + 无经*参与 + 无分红 + 固定回报承诺” 为核心,主张***乏投资入股的实质合意,案涉款项**借贷的 “到期返还本金*付息” 核心特征;结合XX**公*注销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依据《民法*》第 563 条请求解*合同并返还本金。
- 穿透追责注销**公**唯一股东针对XX**公*已注销的情形,律师*引《**公**》第 63 条(一人**公**产独立举证责任*置),指出其唯一股东A 投资**公*未举证财产独立,应*XX**公*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 追责账户出借方*关***公*XX**公*出借账户代收投资款,违反XXX第 65 条,且因三家**公***代表人均为童XX、存在人格与财产混同,依据《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的解*》第 65 条,主张XX**公*对案涉债务承担连*责任。
- 双*适用法*人格否认,追责自然人股东童XX作为XX**公*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其财产独立于XX**公*,依据《**公**》第 63 条,应*XX**公*的连*责任*担连*清偿责任,形成 “XX**公*→A 投资**公*→XX**公*→童XX” 的完整追责链条。
三、案件结果
法*采纳唐XX律师*队的全*代理意见,作出以下关*认定与判决:
- 法*关*与返还责任:XX**公*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现,应*还特定金*;利*起算点调整为注销日(2025 年 4 月 1 日),按 LPR 计*。
- A 投资**公**任:A 投资**公*作为XX**公*唯一股东,未证明*产独立,承担返还本金*利*的责任。
- XX**公**任:出借账户收取投资款,违反金***规定并造成*产混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责任。
- 童XX责任:作为XX**公*唯一股东,未证明*产独立,对XX**公*的连*责任*担连*清偿责任。
判决主文:
- A 投资**公*于*决生效 10 日内返还牟X特定金*,并支*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按 LPR 计*的利*。
- XX**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责任。
- 童XX对XX**公*的债务承担连*责任。
- 案件受理费 10 元*三被告共同负担。
四、律师*值
- 法*关*精准定性:抓住 “无协议、无登记、无经*、固定回报” 四大特征,成*将 “投资纠纷” 转化为 “返还纠纷”,夯实返还基础。
- 穿透式追责体系构建:通* “**公**销→唯一股东*责→关***公**户混同→一人股东*格否认” 四步*辑,实现责任*体全*盖,保障债权*现。
- 举证与法*适用高*:精准运用《**公**》第 63 条、《民法*》第 563 条及账户管*规定,完成*证责任*配与法*适用,推动法*快速采信核心主张。
- 同类案件裁判指引:为 “无协议入股 + **公**销 + 关***公**收” 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追责路*,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