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牟X委托唐XX律师团队,就特定金额“入股款” 返还事宜,起诉A 投资公司、XX公司及自然人童XX,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 年 9 月,XX公司(已注销)以 “入股XX诊所、投入特定金额获股权并享固定分红” 为由,诱导牟X向其指定的XX公司账户转款该特定金额。此后,XX公司既未与牟X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办理股权 / 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发放分红,牟X始终无法参与经营或获取财务信息,投资目的完全落空。诉讼前,XX公司已注销,其唯一股东为A 投资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A 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童XX,XX公司为童XX独资企业。唐XX律师团队代理牟X,主张案涉 “投资” 名为入股、实为借贷,同时追责关联公司与唯一股东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支持牟X核心诉求,判决A 投资公司返还特定金额及利息,XX公司、童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策略
(一)核心难点
- 主体消失与责任追溯难:收款方XX公司已注销,需突破 “公司终止即责任终止” 的表面认知,锁定其唯一股东的清算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
- 法律关系定性难:无书面入股协议,需证明 “固定分红”“不参与经营” 等特征符合借贷本质,推翻 “投资入股” 的名义定性。
- 关联公司追责难:XX公司仅为代收账户,需证明其出借账户行为导致财产混同,进而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
- 一人股东责任认定难:需同时证明两家一人公司(XX公司、XX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独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
(二)唐律师核心办案策略
- 定性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锁定返还前提律师团队以 “无股权凭证 + 无经营参与 + 无分红 + 固定回报承诺” 为核心,主张双方缺乏投资入股的实质合意,案涉款项符合借贷的 “到期返还本金并付息” 核心特征;结合XX公司注销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依据《民法典》第 563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本金。
- 穿透追责注销公司的唯一股东针对XX公司已注销的情形,律师援引《公司法》第 63 条(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指出其唯一股东A 投资公司未举证财产独立,应就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追责账户出借方的关联公司XX公司出借账户代收投资款,违反XXX第 65 条,且因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童XX、存在人格与财产混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65 条,主张XX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双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追责自然人股东童XX作为XX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63 条,应就XX公司的连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形成 “XX公司→A 投资公司→XX公司→童XX” 的完整追责链条。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唐XX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以下关键认定与判决:
- 法律关系与返还责任:XX公司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特定金额;利息起算点调整为注销日(2025 年 4 月 1 日),按 LPR 计算。
- A 投资公司责任:A 投资公司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 XX公司责任:出借账户收取投资款,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并造成财产混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童XX责任: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对XX公司的连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主文:
- A 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 10 日内返还牟X特定金额,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按 LPR 计算的利息。
- 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童XX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四、律师价值
- 法律关系精准定性:抓住 “无协议、无登记、无经营、固定回报” 四大特征,成功将 “投资纠纷” 转化为 “返还纠纷”,夯实返还基础。
- 穿透式追责体系构建:通过 “公司注销→唯一股东担责→关联公司账户混同→一人股东人格否认” 四步逻辑,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保障债权实现。
- 举证与法律适用高效:精准运用《公司法》第 63 条、《民法典》第 563 条及账户管理规定,完成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适用,推动法院快速采信核心主张。
- 同类案件裁判指引:为 “无协议入股 + 公司注销 + 关联公司代收” 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追责路径,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