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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助力股东依法行使查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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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工商登记、转账记录、经营沟通记录等证据,有效反驳 “协议解除即丧失股东资格” 的抗辩,夯实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基础,创造性地将 “向法定代表人发函” 等同于 “向公司主张权利”,解决了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的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路径。

案件详情

原告A、原告B与被告XX、甲家居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唐律师团队接受两原告委托,代理全程诉讼程序。
2020 年 6 月,两原告与被告XX及两名案外人(案外人D、案外人E)共同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甲家居公司,主营家居产品销售。工商登记显示,原告A持股 17.5%、原告B持股 20%、被告XX持股 35%,被告XX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掌控公司公章、财务账册及经营管理。
2022 年 10 月,五名股东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但实际仅两名案外人(案外人D、案外人E)退出。两原告与被告XX协商后约定,由原告A出资 22131 元受让案外人 22.5% 股权,持股比例增至 40%;被告XX受让 5% 股权,持股比例增至 40%。此后,两原告仍参与公司经营沟通,但被告XX始终拒绝提供公司会计账簿、银行流水、采购合同等核心财务资料。
2023 年 5 月,两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XX发送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被告XX收函后仍拒不配合。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撤回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的诉求,坚持要求行使查账权。
被告XX抗辩主张:1. 两原告已退出公司,不具备股东资格;2. 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被告XX非适格被告;3. 两原告未向公司履行查阅前置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支持两原告核心诉求,判决甲家居公司向两原告提供指定期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查阅。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策略

(一)核心难点

1. 股东资格争议:《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XX以 “协议解除” 主张两原告丧失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两原告的股东身份延续性。
2. 前置程序合规性争议:律师函收件人为被告XX个人,需论证 “向法定代表人发函” 等同于 “向公司主张权利”,符合股东知情权的前置通知要求。
3. 查阅范围界定争议:两原告要求查阅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供应商合同,需区分 “公司财务资料” 与 “个人合同” 的边界,避免诉求超范围。

(二)唐律师核心办案策略

1. 夯实股东资格证据链,驳斥 “股东身份丧失” 抗辩:通过收集工商登记档案、转账记录、经营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两原告股东身份延续性。
2. 针对 “查阅个人名义供应商合同” 的诉求调整策略:明确主张查阅范围以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为核心,该部分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签订的合同,仅要求查阅 “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 的相关资料,剔除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合同内容,确保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唐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1. 股东资格认定:《合同解除协议》未实际履行,两原告通过受让股权继续持股,且参与公司经营沟通,仍具有合法股东资格。
2. 前置程序认定:向法定代表人被告XX发函等同于向公司主张权利,两原告已履行查阅前置通知义务,公司未予答复构成违约。
3. 查阅范围认定:支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及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对未入账的个人名义合同,因与公司财务资料无关,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1. 甲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A、原告B在公司住所地查阅,查阅期限 20 日;
2. 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242.5 元,由甲家居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1. 股东资格精准认定:通过工商登记、转账记录、经营沟通记录等证据,有效反驳被告XX“协议解除即丧失股东资格” 的抗辩,夯实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基础。
2. 前置程序合规论证:创造性地将 “向法定代表人发函” 等同于 “向公司主张权利”,解决了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的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路径。
3. 诉求范围精准把控:合理调整查阅范围,区分公司财务资料与个人合同边界,确保诉求合法有据,提高法院采信率。
4. 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查账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彰显了公司法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的立法精神。



  • 2023-10-20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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