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A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XX公司股权转让款逾期滞纳金争议一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唐雪榕律师团队接受申请人 A 投资中心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2016 年 12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以4.1 亿元收购申请人持有的C公司 98.2% 股权,分五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第五期款项4050.25 万元,支付条件为审计机构确认目标公司完成 2019 年承诺业绩后 10 个工作日内。
2020
年 4 月,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完成业绩承诺,第五期款项支付条件成就,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前支付该笔款项,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至 7
月间分三笔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始终未支付逾期滞纳金。
年 4 月,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完成业绩承诺,第五期款项支付条件成就,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前支付该笔款项,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至 7
月间分三笔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始终未支付逾期滞纳金。
申请人遂依据协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742.36 万元;2. 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 万元;3. 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保全费5000 元、担保费2470 元。
被申请人抗辩主张:1. 逾期付款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应免除违约责任;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免除全部滞纳金;3. 原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应调减至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仲裁庭经审理,支持申请人核心诉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200 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及 70% 仲裁费。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策略
(一)核心难点
- 不可抗力抗辩应对难:被申请人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滞纳金,需论证疫情与逾期付款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补充协议》签订时疫情影响已大幅减弱。
- 《补充协议》条款解读难:《补充协议》约定 “被申请人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后免除全部滞纳金”,被申请人主张该条款无条件免除滞纳金,需明确该条款为附条件豁免,未满足条件则豁免不生效。
- 滞纳金标准争议难:被申请人主张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标准过高,需结合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违约时长及过错程度,论证滞纳金约定的合理性。
(二)唐律师核心办案策略
- 驳斥不可抗力抗辩,厘清责任边界
- 律师团队提交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的支付凭证,依据商事仲裁中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 的原则,主张上述费用应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
三、案件结果
仲裁庭采纳唐雪榕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关键认定:
- 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疫情虽对被申请人经营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其逾期付款的直接原因,且《补充协议》签订时疫情影响已减弱,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 《补充协议》豁免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剩余款项,豁免滞纳金的条件未生效,申请人有权依据原协议主张滞纳金。
- 滞纳金标准酌情调减: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及合同履行情况,将滞纳金从 742.36 万元酌减至 200 万元。
- 维权费用全额支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2470 元,并承担 70% 仲裁费。
裁决主文: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200 万元;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2470 元;
- 本案仲裁费 102110.30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被申请人承担 70%(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垫付的 71477.21 元);
-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 精准解构合同条款:抓住《补充协议》“附条件豁免” 的核心特征,成功反驳被申请人的免责主张,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 有效应对不可抗力抗辩:结合疫情发展时间线及被申请人履约能力,厘清不可抗力的适用边界,否定被申请人的免责理由。
-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在仲裁庭酌减滞纳金的情况下,仍为申请人追回 200 万元滞纳金及全部维权费用,远超被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额。
- 提供商事仲裁典型范本:为股权转让纠纷中逾期付款滞纳金争议的解决,提供了 “合同条款解读 + 不可抗力抗辩 + 违约金调减” 的全流程应对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