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人A 投资中心(有*合伙)与被申*人XX**公*股权*让款逾期滞纳金*议一案,由北京仲*委员会(北京国*仲*中心)受理。唐*榕律师*队接受申*人 A 投资中心委托,全**理本案仲*程*。
2016 年 12 月,申*人与被申*人签订《股权*购协议》,约定被申*人以4.1 亿元收购申*人持有*C**公* 98.2% 股权,分五期支*股权*让款。其中第五期款项4050.25 万*,支*条件为审计*构确认目标**公**成 2019 年*诺业绩后 10 个工作日内。
2020
年 4 月,审计*构出具报告确认目标**公**成*绩承诺,第五期款项**条件成*,被申*人应* 2020 年 5 月 14
日前支*该笔款项,但被申*人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人多次催告,被申*人于 2021 年 4 月至 7
月间分三笔支*完全*股权*让款,但始终*支*逾期滞纳金。
年 4 月,审计*构出具报告确认目标**公**成*绩承诺,第五期款项**条件成*,被申*人应* 2020 年 5 月 14
日前支*该笔款项,但被申*人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人多次催告,被申*人于 2021 年 4 月至 7
月间分三笔支*完全*股权*让款,但始终*支*逾期滞纳金。
申*人遂依据协议仲*条款提起仲*,请求:1. 被申*人支*滞纳金742.36 万*;2. 被申*人支*律师*5 万*;3. 被申*人承担仲*费、保全*5000 元、担保费2470 元。
被申*人抗辩主张:1. 逾期付款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应*除违约责任;2. 双**订的《补充*议》已免除全*滞纳金;3. 原协议约定的滞纳金*准过高,应*减至同期银行存款利*。
仲*庭经*理,支*申*人核心诉求,裁决被申*人向**人支*滞纳金200 万*,并承担律师*、保全*、担保费* 70% 仲*费。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略
(一)核心难点
- 不可抗力抗辩应*难:被申*人主张*情属于*可抗力,要求免除滞纳金,需论证疫情与逾期付款无直接因果关*,且《补充*议》签订时*情影响已大幅减弱。
- 《补充*议》条款解*难:《补充*议》约定 “被申*人按期足额支*剩余*项**除全*滞纳金”,被申*人主张*条款无条件免除滞纳金,需明*该条款为附条件豁免,未满*条件则豁免不生效。
- 滞纳金*准争议难:被申*人主张*万*之五的滞纳金*准过高,需结合协议约定、被申*人违约时*及过错程*,论证滞纳金*定的合理性。
(二)唐*师*心办案策略
- 驳斥不可抗力抗辩,厘清责任**
- 律师*队提交律师*、保全*、担保费*支*凭证,依据商*仲*中 “违约方*担守约方*理维权**” 的原则,主张*述费*应*被申*人全*承担。
三、案件结果
仲*庭采纳唐*榕律师*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关*认定:
- 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疫情虽对被申*人经*有*定影响,但并非其逾期付款的直接原因,且《补充*议》签订时*情影响已减弱,不能*除其违约责任。
- 《补充*议》豁免条件未成*:被申*人未按协议约定时*足额支*剩余*项,豁免滞纳金*条件未生效,申*人有**据原协议主张*纳金。
- 滞纳金*准酌情调减: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及合同履行情况,将滞纳金* 742.36 万**减至 200 万*。
- 维权**全*支*:裁决被申*人向**人支*律师* 5 万*、保全* 5000 元、担保费 2470 元,并承担 70% 仲*费。
裁决主文:
- 被申*人向**人支*滞纳金 200 万*;
- 被申*人向**人支*律师* 5 万*、保全* 5000 元、担保费 2470 元;
- 本案仲*费 102110.30 元,由申*人承担 30%,被申*人承担 70%(被申*人直接向**人支*其垫付的 71477.21 元);
- 驳回申*人其他仲*请求。
上述款项**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完毕,逾期支*的,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四、律师*值
- 精准解*合同条款:抓住《补充*议》“附条件豁免” 的核心特征,成*反驳被申*人的免责主张,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 有*应*不可抗力抗辩:结合疫情发展时*线及被申*人履约能*,厘清不可抗力的适用边*,否定被申*人的免责理由。
-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在仲*庭酌减滞纳金*情况*,仍为申*人追回 200 万**纳金*全*维权**,远超被申*人主张*赔偿金*。
- 提供商*仲*典型范*:为股权*让纠纷中逾期付款滞纳金*议的解*,提供了 “合同条款解* + 不可抗力抗辩 + 违约金*减” 的全*程**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