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桂XX、桂XX、桂XX(系患者邹XX近亲属)与被告某三甲医院某院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唐雪榕律师团队接受三原告委托,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程序。
2023
年 5 月,患者邹XX因右肺下叶实性结节至被告医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高血压等病症。5 月 26
日,医院为患者行胸腔镜下右下肺楔形切除术 +
纵膈淋巴结采样术。术后患者陆续出现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症状,血氧饱和度持续偏低,医院仅给予高流量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未进一步排查病因。
年 5 月,患者邹XX因右肺下叶实性结节至被告医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高血压等病症。5 月 26
日,医院为患者行胸腔镜下右下肺楔形切除术 +
纵膈淋巴结采样术。术后患者陆续出现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症状,血氧饱和度持续偏低,医院仅给予高流量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未进一步排查病因。
2023 年 6 月 1 日清晨,患者解大便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临床死亡。后经尸检鉴定,患者死因系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
三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评估静脉血栓风险、术中未采取预防措施、术后未及时排查病因,且抢救措施滞后,存在严重诊疗过错,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承担 60% 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 924,954.63 元(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被告医院抗辩主张: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术前已对患者进行血栓风险评估,术后采取了基础预防措施;患者死亡系手术固有并发症,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酌定被告医院承担 45% 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0,614.92 元。
二、案件难点与律师策略
(一)核心难点
- 医疗过错认定难:医疗纠纷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需证明医院在围手术期血栓预防、病情监测、抢救措施等环节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 因果关系论证难:患者死亡系术后并发症导致,医院主张并发症属于手术固有风险,需厘清医院过错与并发症发生、发展及最终死亡后果的关联性。
- 责任比例划分难:司法鉴定意见给出 “次要至同等” 的原因力范围,需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等因素,争取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唐律师核心办案策略
- 全面梳理病历资料,锁定医院诊疗过错
- 针对赔偿项目,律师团队重点论证:
- 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交证据证明患者之子桂XX系智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需由患者抚养,法院全额支持该项主张;
-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主张合理金额,法院酌定支持 45,000 元;
- 责任比例:强调医院过错贯穿诊疗全程,主张按较高比例划分责任,最终法院确定 45% 的赔偿比例。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某三甲医院向三原告支付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05,614.92 元;
- 被告向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 元;
- 案件受理费 13,049.55 元,由被告承担 9,179 元。
四、律师价值
- 专业病历分析能力:精准识别医院在围手术期血栓预防、病情监测等环节的诊疗过错,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 司法鉴定推动能力:有效衔接司法鉴定程序,清晰阐述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促使鉴定机构作出有利意见。
- 赔偿权益最大化能力:全面梳理赔偿项目,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关键项目充分举证,为家属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金额。
- 医疗纠纷办案经验:熟练运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及诊疗规范,平衡医学专业性与法律逻辑性,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