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杨XX(系母子关*)。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程XX、王*某(系邻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某律师。
办案经*:
本案源于*原告在获准原址翻建自有***,施*过程*遭邻居*被告的无端阻拦。二被告以宅基地权*争议、原告建房*续不合法、施*方*不合理等为由,阻止原告对房*北墙进行抹灰及修建散水(排水*施),致使原告房*无法*成*水、保温*基本施*,严*影响居*安**正常*用。洪*律师*受二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重点收集并组织了证明*告建房*法*的核心证据,包*村委会批准的《农*宅基地和*房(规划许*)申*表》、经*告程XX本人签字确认的《四邻协议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面对被告方*出的宅基地争议、程*瑕疵等抗辩,洪*律师*庭审中紧扣原告已获合法*批、施*行为属行使其合法*权*为保障基本居*功能*必需的核心论点,并强*了不动产相*关*应*循的“有**产、方*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原则。法*亦组织进行了现场勘验,进一步***事实。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对涉案房*北墙进行抹灰施*;
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在房*北墙后80厘米*范*内修建水*地面作为散水;
驳回原告关**建22厘米**水*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认为,对房*墙体进行抹灰涉及保温、防潮等基本居*权*,被告阻拦缺乏依据。关**水,法*通*现场勘验确认修建位置不影响被告出行等权*,且修建散水*为保障房*正常*水、维护基本居*安*,并非对土地使用权*行确权。原告主张*高*水*乏必要性证明,故未予支*。本案主要援引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理相*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