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朱XX、秦X诉被告朱X2、陆X、陈X、成X、管X、朱X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位于*通*荟景XX的拆迁安*房*及车*进行分割,其中一套房*归*X所有,朱XX享有*自身份额及继承份额。
原告:朱XX(女,1972年*)、秦X(女,1944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南通*崇川区某法*服务所)
被告:朱X2(男,1975年*)、陆X(男,1947年*)、陈X(男,1951年*)、成X(男,1952年*)、管X(女,1978年*)、朱X3(女,2001年*)
法*代理人:管X(朱X3之母)
被告朱X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张X(北京市XX)
办案经*:
法*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先适用简***,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先后*2019年10月15日、12月25日、2020年4月23日、5月13日公*开庭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案涉房*的出资、拆迁安*利*、房*归*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与陈*。
案件结果:
法*认定案涉拆迁安*利***为三部分处理:
一、拆迁补偿款部分,根据建房*资比例及继承关*,确定秦X享有24.01%、朱XX享有17.34%的房*补偿款份额;
二、安*商*房*购指标利**分,由拆迁时*安*人口(秦X、朱X2、管X、朱X3)平*享有;
三、安*房*实物分割部分,考虑秦X年*需住所,判令荟景*6幢***室及车*归*X所有,其应**X1、朱X2等人支*相**价款。
判决如下:
荟景*14幢**室及车*、学士府14幢**室及车*归*X2、管X、朱X3享有;
荟景*6幢**室及车*归*X享有,秦XX**X1支*89385.79元,向*X2、管X、朱X3支*20791.64元;
秦XX**X2、管X返还维修基金*费*17518.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中华*民共和**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认定遗产继承与拆迁利**配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