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李XX,男。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陈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李XX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了三项独立的财产性反请求:1. 要求原告返还彩礼60,000元;2. 主张离婚经济补偿80,000元;3. 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80,000元,其理由包括原告存在家庭暴力、遗弃及长期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等。作为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在确认双方离婚意愿一致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应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财产主张,防止当事人因不当诉讼请求而遭受财产损失。
洪昊律师在庭审中采取了针对性抗辩策略。首先,针对彩礼返还问题,律师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认可的60,000元彩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定返还情形,强调共同生活时间短不等于“确未共同生活”。其次,针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律师辩称被告主张的日常关心、协助购物等行为属于夫妻间正常的相互扶助范畴,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适用条件。最后,针对损害赔偿请求,律师逐一对被告提出的家暴、遗弃等指控进行质证与反驳,指出被告提交的门诊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存在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驳回被告李XX要求返还彩礼60,000元、支付离婚经济补偿80,000元及离婚损害赔偿80,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分担。
判决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被告的三项反请求:1. 彩礼返还,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符合法定返还情形,不予支持;2. 离婚经济补偿,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负担了法律规定中的“较多义务”,不予支持;3. 离婚损害赔偿,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不予支持。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