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陈XX,女,1981年11月14日生,住江**南通*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范XX律师,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1年9月15日生,住安*省无为XX。
被告:余XX,女,1987年9月29日生,住江**江**。
案情简*:
原告陈XX因名下房*需定制家*,经*绍认识被告李XX。双**后*2024年10月26日、2025年1月25日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定制家*总金*为210,000元,原告先后**定金8,000元*部分货款97,000元(合计105,000元)至被告余XX账户。被告李XX未按约定交付全*家*,仅交付价值约24,500元*部分柜体。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于2025年5月7日通*解*合同并要求退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合同、返还已付款、支*违约金、律师**,并要求余XX承担连*责任。
办案经*
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提起诉讼。法*适用简***公*开庭审理,双**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告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分别*辩:李XX表示愿意返还部分款项*认为赔偿过高;余XX辩称仅为联系协调人,不应*担责任。法*经*理认定,2025年1月25日的合同替代了先前合同,双****务依后*同确定。
判决结果:
解*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于2025年1月25日签订的《全*定制合同》;
两被告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退还80,500元、赔偿定金8,000元、支*律师*7,200元,合计95,7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被告李XX严*逾期未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有***合同。
原告自认剩余*履约部分价值为80,500元,法*予以支*;其主张*还全*105,000元*予支*。
合同约定违约金*高(合同总金*20%),法*酌定以双*返还定金8,000元*为赔偿。
律师*7,200元*合同约定予以支*;保全*险费*必要诉讼费*,不予支*。
余XX在合同履行中深度参与(收款、安*发货等),与李XX共同承揽工作,应*担相**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