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石*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XX)**有*公*(以下简*XX**公*)、南通XX**公*(以下简*XX**公*)劳*争议纠纷,向*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范*某律师、张**师。被告XX**公***代表人系严*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XX;被告XX**公***代表人系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黄XX。
原告主张*被告未支*其2023年*及2024年*绩效奖金、加班*资及未休年*工资,请求法*判令支*相**项*承担诉讼费*。两被告则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时*、金*超出仲*范*、**公**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得绩效奖金*。
办案经*
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先适用简***,后*为普通**,由审判员陈XX独任*理,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双**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组织双**证质证,并就劳*关*转移、绩效奖金*放依据、加班*资计*基数、年*假工资时*等焦*问题进行审查。另因双**不服仲*裁决,本院将关*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石*某支*2023年*绩效奖金53,306.3元;
二、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石*某支*2024年*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资3,077.16元、年*假工资2,225.2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
判决理由:
关*2023年*绩效奖金: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张**,仲*时*未超一年;诉讼请求增加部分与争议具有*可分性,应*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证明*效奖金*放办法**主程*制定及告知劳*者,应*担不利**。
关*2024年*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者,应*《录用通*书》约定折算支*。
关**班*资: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3个月)低于《XX省工资支*条例》规定的6个月,且未举证否认加班*实,应*基本工资为基数计*支*。
关***假工资:2023年*分已超仲*时*,不予支*;2024年*余1天未休,应**200%工资。
关**被告责任:劳*关*经*方*议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