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蒋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张XX,男。
办案经*:
本案原告蒋XX主张*告张XX自2013年*多次向*借款,截至起诉时**本金40万**相***、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案时*临的核心挑战在于,该借贷关*历时*久,借款方*混杂银行转账与现金**,且双**书面借款合同,主要依赖*头约定,被告经**合法*唤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
洪*律师*先对原告持有*证据进行了全*梳理与评估。证据主要包*: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其中一份仅有*印*)、记录催收但无对方*复的短信、一通*容*及对方*认欠款的通*录音(但对方*份未经*实)、以及原告关**量现金**的陈*。律师*锐地识别*本案的诉讼风险点:一是对于*额现金**的举证困难,若无其他证据佐证,法*可能*予采信;二是仅有*印*且无原件佐证的转账记录,证明*较弱;三是主张*口头利*约定缺乏有*证据支*;四是主张*律师***若无合同明*约定,难以获得法*支*。
在庭审中,洪*律师*绕现有*有*证据——即清晰、原始的银行转账记录(如宁*银行明*显示的197,500元*账及对应*27,100元*款记录)——构建了核心的债权*张*础。对于*法*供充*证据支*的现金*款部分、利*约定及律师**求,律师*法*辩论中进行了客观陈*,但同时**现有*账记录足以证明***在借贷关*且被告未完全*偿。面对被告缺席*情况,律师*助原告清晰地向**陈*了借款背景、催收过程*债权*认情况,力求在现有*据框架内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案件结果:
法*判决:一、被告张XX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170,400元*相***(以170,400元*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二、驳回原告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包*超出170,400元*分的借款本金、全*利*、律师**主张)。案件受理费*双**比例分担。
判决理由:法*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有*证责任。原告关**金*款、口头利*约定及部分转账(仅有*印*)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法*根据原告提交的、可核实身份的原始银行转账记录(197,500元)扣除已还款项(27,100元),最终*定被告应*还本金170,400元。因双**约定还款期限及利*,利*自起诉状副本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2月20日)起算。律师**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判决依据主要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关**证责任**席*理的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