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刘XX(男),系原告弟弟。
被告:刘XX(女),系原告妹妹。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刘XX之妻)。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因母亲去世而引发的家*析产继承纠纷,其复杂性在于:案件源于*次诉讼发回重审、涉及父亲遗产的法*继承与母亲遗产的遗嘱继承交织、以及被告方*出多项*资及费*主张。被继承的房*登记在父亲刘XX名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未留遗嘱,母亲李X去世前留有*书遗嘱,明*其全*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刘XX、刘XX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并主张*己对房*有*资、支*装修款,要求分割租金、抚恤金*,试图扩大审理范*并否认遗嘱的效力。
作为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入时,案件因当事人(母亲李X)在二审期间去世而被发回重审,法*关*与当事人均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定诉讼主体与审理范*。洪*律师*首要任*是稳固并证明《自书遗嘱》的有*性。为此,律师*仅提交了由李X亲笔书写并捺印*遗嘱原件,更关*地提供了该遗嘱订立时*完整录音录像证据,清晰展现了立遗嘱人李X神志清醒、表达自愿的过程,并辅以专业律师*具的《律师*证书》。这套“书面遗嘱+视听资料+律师*证”的组合证据,构成*证明*嘱真实性、合法*的坚固堡垒,有*应*了被告方**“无法*认本人意愿”、“可能*胁迫”等缺乏事实依据的质疑。
针对被告方*出的出资、装修款等主张,洪*律师*法*上明*指出:首先,这些主张*乏充*的书面证据支*,仅有****;其次,即便存在经*往来,也属于*本案继承法*关*不同的其他债权*务或家*内部经*帮助关*,不应*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可另行解*。针对被告要求分割抚恤金、租金*诉求,律师*据《民法*》明*“遗产”的定义,指出抚恤金*属于*产范*,且母亲部分的抚恤金**发放,租金*题亦非本案继承纠纷的核心。通*精准界定本案审理的法*关*边*,洪*律师**引导法*聚焦**心的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问题,避免了诉讼被无关*议拖入泥潭。
案件结果:
法*判决:一、案涉房*(北京市丰*区xx村xxxxx号)由原告刘XX继承并所有;二、原告刘XX于*决生效后*日内分别*付被告刘XX、刘XX房*补偿款各529,650元;三、驳回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交纳情况*理。
判决理由:法*认为,母亲李X所立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师*证及录音录像佐证),且被告方*提交相*证据予以推翻,故遗嘱有*,李X的遗产应*遗嘱由原告继承。父亲刘X去世未留遗嘱,其享有*房*份额按法*继承,由其配偶李X及三名子女均等继承。综合计*,原告通*法*继承母亲从*亲处继承的份额及遗嘱继承母亲的份额,最终*得房*四分之三份额。鉴于*份额占优,为物尽其用,判决房*归*所有,由其向*被告支*其各自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合计*分之一)的折价款(基于**评估价423.72万***)。对于*告主张*出资、装修款、抚恤金*,因证据不足或不属于*案审理范*,不予支*。判决依据主要为《中华*民共和**法*》关**承的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