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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胜诉,助力第三人保住223万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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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元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16年至2018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下称“贷款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因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下称“第三人”),遂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诉求:1. 撤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2. 房产恢复至黄XX名下;3. 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4. 各方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福建XX律师应诉。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黄XX、陈XX)辩称交易真实,实际成交价223万元,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陈XX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案涉房产交易真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元市场公允价支付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2. 备案合同100万元系为办理过户申报所用,非实际交易价,原告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未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3. 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情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4.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已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223万元,第三人已通过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223万元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100万元,系过户申报价,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未申请房产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
法院采纳陈XX律师代理意见,判决:1. 原告主张“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产交易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2.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合法性;3. 驳回贷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原告承担。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拆解交易核心事实:律师快速梳理两份合同的性质差异,聚焦“实际成交价223万元”核心事实,整合《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低价转让”主张,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公允性。
  2. 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依据。
  3. 全力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元财产权益。
  4. 彰显商事纠纷代理专业性: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交易真实性、价格公允性、第三人善意性”三大核心要点,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有效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为同类房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3-09-28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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