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付文杰律师 在线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帮助被告争取到缓刑,合法维护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满族,19**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561X,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xxxxxxxxx。2022年11月11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3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4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4910,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xxxxxxxxxx。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7月3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5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周X,男,汉族,19**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6391,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xxxxxxxxxx。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5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7月3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5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定辩护人王X,河南XX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张X、周X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及其辩护人付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赵X、被告人周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X、王X(另案处理)商议在周口成立公司用于销售二手汽车,于2021年7月20日,由张X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王X提供本人信息在某地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法人、财务均为指定人员)。成立公司后,王X领取了一定数量的百万元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同月某日,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梁X提供的开票信息,梁X、张X、王X三人共同到王X找的代理开票处虚开了多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税额数十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1. 2021年8月份,被告人周X在深圳市经营汽车按揭业务期间,客户陈X找到周X让其帮忙办理汽车贷款业务,被告人周X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联系微信昵称为“九妹”的人,并微信支付费用,将陈X的身份信息、车辆型号、发票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发给“九妹”,随后“九妹”将A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邮寄给周X,周X将该发票提供给银行为陈X办理汽车贷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张XX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X、张X、周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X、张X、周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付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赵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X的指定辩护人王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周X构成虚开发票罪无异议,周X存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属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同时查明:被告人周X于2025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另查明,被告人周X于2025年5月16日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张X、周X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张X、周XX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与上述量刑情节一致的意见予以支持。关于张X辩护人所提张XX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人周X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某某

审判员 某某

审判员 某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某某


  • 2025-11-26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付文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付文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付文杰律师
14116202****6333 执业认证
  •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河南商水三中北侧)
本人及团队长期在周口地区及周边进行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处理,有丰富的执业实务经验,可以与相关人员做到及时沟通...
  • 199 1341 777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