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女,公民身份号码略,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4年某月某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某月某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5年某月某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某月某日被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5年某月某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5年某月某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5〕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及其辩护人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王X(被告人林X丈夫,已判刑)经与某制药有限公司某办事处负责人及挂靠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方X(另案处理)协商,并与某制药有限公司某区域经理董X一同签订了由某药业有限公司代理某种型号针剂在某县的销售代理协议。后王X与方X商定,由王X、被告人林X负责该针剂的进货和向各医院推广,由方X借某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向某县内的医院配送和结算药款,获利扣除成本后双方平分。
为提升各医院该针剂的使用量,王X与方X共谋,从药品回款中按每支人民币若干元提出作为促销费(宣传费),按医生、医院领导、药管办点购人员、药房人员、统方人员等不同标准给予好处。该促销费经方X安排并由齐某支出,先由林X向各卫生院分送,后由林X与邵X(另案处理)一起向各卫生院分送,2012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由邵X单独向各卫生院分送。
经司法会计鉴定,林X等人向某县大武中心卫生院、郝岗乡中心卫生院等十一家卫生院相关人员支付促销费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王X、林X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四百余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X伙同他人,在药品销售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给予相关医务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认罪认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
审判长:(略)
审判员:(略)
审判员:(略)
(院印)
二〇二五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