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滕X,男,197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洪X律师。
被告:XX**公*(以下简*“某保险**公*”)。
法*代表人: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律师、苏X律师。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单***劳*合同引发的复合型劳*争议。原告滕X在被某保险**公**“客观情况*生重大变化”为由解*劳*合同后,就违法**赔偿金*额、在职期间数年*的加班**及2024年*年**等多项*求申*劳*仲*。仲*裁决仅部分支*了其诉求。原告不服仲*裁决,委托洪X律师*人提起诉讼。办案过程*临三大核心挑战:一是证明*人单*解*行为的违法*;二是为跨越*年*加班*实进行有*举证;三是争取在解*当年(且未至考核期末)的年**。针对违法**,洪X律师*队需驳斥被告方**“因监管*策导致客观情况*大变化”的主张,论证其不足以构成*法**理由。在加班**证方*,由于*班*批制度及证据形式问题(如聊天记录、打卡录屏的真实性认定),证明“用人单*安*加班”的责任*大且困难。关****,需对抗《薪资标准确认函》中“提前离职不予发放”的格式条款,并主张*用人单*违法**导致原告无法*作至年*,年**损失应*被告承担。洪X律师*队通*梳理工资流水、沟通*录、政策文*等,围绕争议焦*组织了系统的证据链条和*理意见,在庭审中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论,力求在事实和**层面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1. 关*2024年***,因被告违法**导致原告无法*作至年*,故根据双**定标准及在职时*,酌情判令被告支*年**44942元。2. 关**班*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班*被告安*,故对该项*求不予支*。3. 关**法**劳*合同赔偿金*额,法*根据重新核算的月平*工资,判令被告支*差额188301.96元。
综上,法*判决:被告支*原告违法**劳*合同赔偿金*额188301.96元、2024年*奖金449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条(关***报酬)、第八十七条(关**法**劳*合同的赔偿金)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