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 A 先生经朋友介绍,于 2016 年 5 月前往被告 B 先生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16 年 5 月的劳务工资被告已当月结清,但 2016 年 6 月至 8 月的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付 10380 元。此后,经 A 先生多次催讨,被告及相关案外人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 2024 年 1 月,仍有 6380 元劳务工资未结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 先生委托贵州XX陈X李律师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拖欠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X李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 A 先生沟通,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八年,部分证据存在收集难度,律师重点围绕劳务关系成立、工资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明细等关键事实展开证据固定工作。
通过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多次催讨工资的事实;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锁定了剩余工资的支付承诺及相关约定;结合个人账户明细清单,核实了已收到的款项金额,准确计算出未付工资数额为 6380 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声称应扣除原告做工期间的生活费、借支款项及已现金支付的 5000 元,主张已超额支付工资,并提交了单方记载的结算清单作为证据。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陈X李律师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被告提交的结算清单系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确认,且原告明确不予认可,同时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与自身陈述存在矛盾,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采信。此外,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强调原告已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其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明确提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劳务费用。结合双方认可的结算数额及已支付款项,法院对原告主张的 6380 元未付工资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资 6380 元,案件受理费 25 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拖欠八年的劳务工资,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