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再审申*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X,女,1987年*生,蒙**,住北京市XX**。
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X,男,1987年*生,汉族,住北京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办案经*:
本案系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子女抚养**审审查*件。纠纷的核心在于*生女(时*7岁)的直接抚养***。在一审中,抚养**能*归*方(文X)。男方(高X)不服,提起上诉。在关*的二审阶段,洪*律师*为高X的代理人介入。面对不利*一审结果,律师*队的核心任*是帮助当事人实现抚养**逆转。办案过程*非简**抗辩,而是需要主动出击,构建新的、更具说服力的事实与证据体系。洪*律师*导并协助委托人高X,精心准备了能*证明*更适宜抚养*女的“新证据”,并申*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据旨在向**立体化地展示:高X与女儿感情基础深厚,在日常*活中对女儿照顾*更为细致、周*,具备良好的抚养**和*感投入,而非仅停留在物质条件的比较上。在二审庭审中,洪*律师**地组织和*用了这些新证据,结合对女方*张*辩驳,成*说服二审法*采纳了新证据,并综合考量双**经*状况、抚养*件、孩子的成*环境及双*****等因素,最终**了变更抚养**上诉请求,将直接抚养**归*方。当女方*服二审判决,向*京市高*人民法*申*再审时,洪*律师*代表被申*人高X,针对再审申*理由进行了有*、有*对性的书面及口头抗辩,维护了二审的胜诉成*。
案件结果:
北京市高*人民法*经*查*为,二审判决根据高X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高X更适宜抚养*女,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决由高X直接抚养,并无不当。关**望权,法*已有*定,如权**侵害可另案解*。因此,女方*再审申*不符*法*再审条件。
裁定结果:驳回再审申*人文X的再审申*。
本案主要涉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关**审审查*件的规定(如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中关**女抚养***应*循“最有***成**女”原则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