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X,女,1987年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XX,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子女抚养权再审审查案件。纠纷的核心在于婚生女(时年7岁)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在一审中,抚养权可能判归女方(文X)。男方(高XX)不服,提起上诉。在关键的二审阶段,洪昊律师作为高XX的代理人介入。面对不利的一审结果,律师团队的核心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实现抚养权的逆转。办案过程并非简单的抗辩,而是需要主动出击,构建新的、更具说服力的事实与证据体系。洪昊律师指导并协助委托人高XX,精心准备了能够证明其更适宜抚养子女的“新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据旨在向法庭立体化地展示:高XX与女儿感情基础深厚,在日常生活中对女儿照顾得更为细致、周到,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情感投入,而非仅停留在物质条件的比较上。在二审庭审中,洪昊律师有效地组织和运用了这些新证据,结合对女方主张的辩驳,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了新证据,并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条件、孩子的成长环境及双方关爱程度等因素,最终支持了变更抚养权的上诉请求,将直接抚养权判归男方。当女方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洪昊律师又代表被申请人高XX,针对再审申请理由进行了有力、有针对性的书面及口头抗辩,维护了二审的胜诉成果。
案件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根据高XX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高XX更适宜抚养子女,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判决由高XX直接抚养,并无不当。关于探望权,法律已有规定,如权利受侵害可另案解决。因此,女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
裁定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文X的再审申请。
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条件的规定(如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