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陈军李律师代理的被告 AXX,与原告 B 某、C 某、D 某、EXX系亲戚关系。2019 年 6 月 16 日 17 时 10 分许,A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370633)好意搭乘 F 某(原告 B 某之父)沿孝孔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特定路口人行横道时,与案外人 GX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 F 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 2019 年 6 月 23 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A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GXX承担次要责任,F 某无责任。
案外人 GXX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原告方与该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支付赔付款 510608.53 元。2019 年底,AXX与原告方经家族协商签订《证明》,明确事故相关费用已结清,双方就赔偿事宜了结,不再追究。然而,2024 年 8 月,原告方突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 AXX诉至法院,要求 A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77004.0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陈军李律师接受 AXX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1. 详细沟通案情:多次与委托人 AXX深入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事后协商情况、费用支付细节以及《证明》签订的背景,确认 AXX已支付 1 万元医疗费及约 5 万元安葬相关费用,且一直履行对原告 D 某的赡养义务。
2. 证据收集与核查:重点收集并核实了《证明》原件及相关签字人员信息,确认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及多位家族成员、见证人签字捺印,真实有效;同时调取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因 AXX已积极赔偿并取得原告方XX而作出对 AXX不起诉的决定;此外,核查了原告方与保险公司的调解协议及理赔支付凭证,证实原告方已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3. 制定辩护策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核心辩护思路:一是强调双方已通过家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证明》,事故相关事宜已了结,AXX无再行赔偿的义务;二是对原告诉状中部分签字及委托律师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请求法院核实,避免虚假诉讼;三是主张原告方在已获得保险赔偿且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 参与庭审辩护:庭审中,陈军李律师清晰呈现相关证据,围绕辩护思路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详细阐述《证明》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原告方起诉的不合理性,有力反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配合法院核实相关事实。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AXX系好意搭乘 F 某,事故发生后 AXX积极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已通过家族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证明》,明确事故费用已结清,纠纷了结。且原告方已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现针对已处理完毕的纠纷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B 某、C 某、D 某、E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7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5285 元,由原告方负担。陈军李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 AXX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