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李X,男,1966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赵X(李X之妻)。
被告:李X,男,1970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其他被告:姚X(母亲)、刘X(李X之妻)、李X(李X之子)、季*(刘X婚前子)。
第三人:李X(李X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
办案经*:
本案是典型的因农*宅基地拆迁引发的家*内部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系兄弟,对父亲遗留的老宅在2009年*《房*协议》进行了分割。2022年*老宅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并腾退,弟弟李X(被告)作为宅基地使用人与拆迁方*约,获得了安*房*积和*额补偿款。双***2022年10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哥哥李X(原告)可分得104平****面积,并由李X将其中一套81平****登记在李X之子名下。然而,一个月后*2022年11月1日,双**签署了一份《证明》,载明*X支*28.08万**“钱、房*清,双**能*有****纠纷”。随后,李X支*了该款项,但未交付房*。李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洪*律师*理被告李X,面临的挑战在于*何**这两份内容*在潜在冲突的文*,并证明**份《证明》实质上变更或替代了前一份《协议书》中关***交付的约定。办案的核心是深入剖析两份文*签订前后*背景、沟通*节以及双**真实意思表示。洪*律师*能*要指导当事人梳理并提供了双**《协议书》签订后*复沟通、协商*至产生争议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协议书》的约定因遭到被告方(特别*其配偶)的强*反对而未能**最终*意。重点在于*证《证明》是双***再次博弈后*成*新的、终*性的分配方*,28.08万**是对李X全*拆迁利**“一揽子”对价,“钱、房*清”的表述具有*括性结算的含义。在庭审中,洪*律师**逻辑严*的陈*和*据展示,着力揭示原告关**份文*“并行有*”的主张*事实和*辑上的矛盾,成*引导法*将审查*点放在探究当事人最终*真实合意上。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本案争议焦*在于2022年11月1日的《证明》是否终*了10月4日《协议书》中关***利**配的约定。法*结合两份文*签订前后*沟通*况、当事人的陈*等,认定在签订《证明》时,双***彼此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告只同意支*28.08万**结所有***纷)。原告关**份文*“并行有*”的主张,其当庭陈*与对《证明》的理解*在矛盾。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李X的全*诉讼请求。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人的意思表示的解*)等规定,从*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