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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术后遗留慢性肾病索赔案——律师助力当事人获赔1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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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生效判决确定的80%责任比例,我方精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核心赔偿项目;同时,结合当事人A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成功说服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171万余元赔偿,充分弥补其因医疗过错遭受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A(化名)因分娩于2020年3月22日入住珠海市某机构(以下简称“被告机构”)。2020年3月23日,被告机构为当事人A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当事人A出现产后出血症状,被告机构随即为其实施宫腔球囊填塞术+子宫缩窄术。术后当事人A出现肾损伤前期症状,因被告机构无血液透析救治条件,遂建议转院,当事人A于当日下午转至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医治,后遗留慢性肾脏病,需长期接受透析治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A委托我方提起诉讼。此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机构诊疗过错是当事人A罹患慢性肾脏病、缺血性肾病、肾性贫血的主要原因,判令被告机构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机构不服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4年5月14日生效。
前述生效判决仅处理了2023年6月16日(一审开庭之日)前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损害鉴定费。后续,经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伤残等级为二级,同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具体范围。据此,我方代理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机构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7万余元(含律师费、鉴定费)。
诉讼中,被告机构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认为交通费40219元主张过高,仅认可5219元;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质疑;不认可护理用品费用;主张其过错为次要原因,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律师费非必要支出,拒绝承担。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与金额核定;2. 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项目的承担与否。
我方代理思路清晰,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梳理证据,提交产检资料、多院住院及复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被扶养人身份资料、鉴定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夯实损失基础;二是针对被告机构异议逐项抗辩,就交通费,提交就医及鉴定相关交通凭证,说明长期治疗产生交通费用的合理性;就误工费,结合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明确当事人A事发前收入标准,佐证误工损失;就护理用品费用,提交医生签名的物品清单及购买票据,证明该费用为治疗必需支出;三是强调生效判决已明确被告机构承担80%主要责任,结合当事人A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
最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采纳我方大部分代理意见,核定当事人A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14万余元,判令被告机构按80%责任比例赔偿171万余元,驳回被告机构不合理抗辩。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案件衔接要点,保障索赔连贯性: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后续索赔案件,我方精准梳理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已处理损失范围与未处理损失边界,明确后续索赔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避免因案件衔接不当导致权益受损,确保索赔流程顺畅推进。
2. 全面夯实证据体系,强化损失主张说服力:针对各项赔偿项目,我方细致收集、整理全套证据,尤其对被告机构提出异议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用品费等,通过完整证据链佐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有效反驳被告机构的不合理抗辩,为法院核定赔偿金额提供有力支撑。
3. 专业运用法律规则,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结合生效判决确定的80%责任比例,我方精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核心赔偿项目;同时,结合当事人A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成功说服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171万余元赔偿,充分弥补其因医疗过错遭受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4. 高效应对诉讼争议,提升案件处理效率:针对诉讼中被告机构提出的各项异议,我方快速制定抗辩策略,从事实、法律、证据层面逐一回应,清晰阐述代理观点,有效推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高效审结案件,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赔偿权益。


  • 2025-09-30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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