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因招投标资格争议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其被公示为“濂溪区科创中心二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被其他投标人提出业绩不符的异议,招标人九江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组织专家会审,认定A公司提供的业绩为多个合同累计,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完成过”单个合同业绩的要求,故依法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A公司不服,遂以B公司及后续中标单位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中标资格或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约1045万元。
争议焦点:
1、A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B公司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合法有据?
2、B公司应否对A公司主张的投标直接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C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思路与工作
作为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围绕案件核心,即招标文件解释与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展开了系统性抗辩:
紧扣招标文件文义,精准界定业绩要求:王律师主张,招标文件中“完成过合同金额不少于29191万元及建筑面积不少于10.79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的表述,结合通常文义理解及行业惯例,应解读为要求提供单个合同达到该金额与面积的业绩,而非多个合同的累计业绩。A公司以三个独立合同的业绩进行累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强调程序正当,捍卫专家会审结论的效力:王律师向法庭阐明,在公示期内接到异议后,B公司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暂停招标活动,并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会审组,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审议。最终出具的《专家会审意见》明确认定A公司业绩为累计业绩,不符合要求。该程序合法,结论专业,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驳斥损失索赔,厘清法律责任边界:针对A公司索赔的巨额“直接损失”与“预期利润”,我们指出:
1、双方从未订立合同,不具备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法律前提。
2、A公司所举证的各项费用(如班组工资、差旅费、律师费等),或无法证明专为本项目支出,或属于其为投标而自愿承担的商业风险,或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均不应由招标人承担。
3、B公司系基于有效异议和专家结论依法作出废标决定,不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剥离无关被告,明确责任主体:王律师指出C公司是通过合法重新招标程序中标,与本案争议无涉,A公司对其提出的指控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对其全部诉请。
法院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
1、A公司请求确认中标资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2、招标文件中的“完成过”应理解为单个合同业绩,A公司以累计业绩投标不符合要求。B公司依据专家会审意见取消其资格,程序正当,理由充分。
3、A公司非中标人,与B公司未成立合同关系,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预期利益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无证据证明C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招投标资格争议纠纷。代理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招标文件条款的本意,牢牢抓住“单个合同业绩”与“累计业绩”这一核心区别,成功论证了招标人取消不合格中标候选人决定的合法性。同时,通过强调招标异议处理程序的规范性与专家会审意见的专业权威性,有效维护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最终,法院的判决不仅使客户B公司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更明确支持了招标人依法依规行使资格审查权利,对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