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中,王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龚X(实际施工人之一),就其参与的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八个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向项目的发包人、总包方及分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付工程款。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龚X与案外人付X、被告陈某以合伙形式,共同实际施工完成了九江某广场系列绿化工程。此前,经已生效判决确认,龚X在合伙体中占有29%的份额,并明确其有权按照该比例就工程应收未收款另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本案的核心在于,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项目业主为九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部分项目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深圳市XX公司(下称“B公司”),部分项目则由总包方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XX公司(下称“C公司”)分包给B公司,最终均由龚X等三人合伙实际施工。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
二、原告诉求与办案策略
王律师代表龚X,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29%份额,分别向A公司、B公司、C公司主张支付其欠付的相应比例工程款,总额高达两百余万元。
办案策略上,王律师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同时,针对各被告相互推诿、账目不清的情况,王律师系统梳理了此前系列案件(包括合伙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形成的证据,特别是各方曾确认或自认的结算数据、付款凭证及庭审陈述,构建了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
三、庭审焦点与法院认定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确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各被告关于“不适格”的抗辩不成立。
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
针对A公司:通过对账,确认其直接发包的四个项目欠付工程款为4,044,491.71元,龚X应得29%即1,172,902.6元。
针对C公司:通过分析付款流水与结算差额,认定其对负责支付的三个项目尚欠工程款1,410,498元,龚X应得29%即409,044.42元。对于其主张已通过“以房抵款”支付的部分,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法院未予采信。
针对B公司:对于已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指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对于调解书之外的另笔款项,经庭审对账核算,确认B公司尚欠398,931.68元,龚X应得29%即115,690.18元。对于资料保管费,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未作处理。
四、案件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求:
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
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
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
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运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司法解释,成功穿透多层发包关系,帮助当事人直接向源头追索欠款。在面对被告之间账目混乱、互相推责的局面时,律师凭借对系列关联案件证据材料的娴熟运用和严谨细致的财务分析,在庭审中逐一厘清各被告的欠付责任与具体金额,最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判决的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