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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追责医疗过错,助患儿家属获赔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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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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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本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辩论,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有效回应法官庭审询问,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获赔93万余元,大幅弥补了因患儿死亡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实现了维权目标。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本案委托人洪XX、黄XX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委托人黄XX怀孕后定期在遂溪某人民医院建档产检,产检显示胎儿宫内生长发育良好。2018年9月13日,黄XX因被初步判断为先兆子痫,转入广东某医院(以下简称“医方”)治疗。
2018年9月14日,黄XX在医方经剖宫产分娩患儿洪XX,因患儿体重偏轻,医方直接将其送至儿童医学中心保暖箱治疗。初期护士反馈患儿情况良好,自主吸吮能力佳、哭声洪亮。9月17日,医方称患儿存在生理黄疸需进行蓝光治疗,并同步抽取血液进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后续回复结果正常。
2018年9月18日,医方突然告知委托人洪XX,患儿出现细菌感染,伴随腹胀、便血症状,要求其到药店购买丙种球蛋白以提高患儿免疫力。9月19日,医方再次电话告知洪XX,患儿病情未好转,怀疑肠道存在问题,已安排小儿外科医生会诊,拟进行剖腹探查;当晚十点多,医方紧急通知委托人前往医院签字,为患儿实施手术。9月20日凌晨1时许,医方为患儿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诊断患儿存在肠穿孔及肠坏死,遂实施降结肠穿孔修补+横结肠双腔造口等多项手术,术后患儿恢复良好,于9月30日出院。
2019年2月27日,委托人带患儿回医方门诊复诊,咨询第二次手术时间并进行儿童保健,当时患儿体重达标。3月4日,医方安排床位让患儿住院,完成除造影外的所有术前检查,后因造影机临时故障,需等待新设备调试完成后重新入院检查,故3月5日委托人先办理出院等待通知。3月13日,委托人再次为患儿办理入院,完成造影检查后,医方决定于3月19日实施手术。3月18日,医方医生与洪XX沟通手术方案,提及可能需分两期手术;当日晚上10时患儿开始禁食,3月19日凌晨3时开始禁水,但直至3月19日早上将近10时,护士才为患儿输注10%葡萄糖,11时患儿被送入手术室时仅输注了五分之一瓶。
3月19日下午3时05分左右,手术医生告知委托人手术很成功,患儿后续大小便无问题,让委托人一小时后接患儿。然而,当晚9时左右,委托人被告知患儿正在抢救,ICU医生告知患儿乳酸值极高且持续无尿,若次日仍无尿需考虑血液透析。3月20日上午,ICU再次告知委托人对患儿进行了抢救,委托人提出请广州专家前来指导治疗,未获医方同意。3月21日凌晨4时,患儿再次被抢救,委托人反复提出请广州专家会诊,均未得到同意;当日早上7时15分,医方告知委托人患儿心跳呼吸停止,宣布临床死亡。
患儿死亡后,2019年6月14日,委托人向湛江市某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委员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某和谐医调委进行评鉴,后湛江市某医调委口头答复委托人,医方同意按50%责任比例调解,但委托人对该责任比例不予认可。随后,双方共同选定广东某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机构,由广东省某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该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人黄XX向鉴定中心交纳鉴定费20000元。2021年9月22日,广东某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患儿死亡原因符合感染→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同时认定医方对患儿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75%。鉴定结果出具后,医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双方就医疗费金额计算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本人及肖皓恒律师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暂计XXX.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司法鉴定费20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委托人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
接受委托后,本人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产检记录、医方诊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居住证明、物业费收据等关键材料。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重点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顺利开展,确保鉴定机构能够全面、客观审查医方诊疗行为。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方存在补液种类不规范、全麻术前未评估血压、术前术中未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全麻期间未规范检测、延误诊疗致苏醒延迟等多项过错,以及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75%的过错参与度,明确提出医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
庭审中,医方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程及规范,否认存在严重过错,认为委托人主张的赔偿缺乏依据。本人与团队律师针对医方答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重点论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同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委托人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患儿出生后随委托人在城镇居住,主张相关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核心诉讼意见,认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委托人各项合理损失共计XXX.68元,扣除相关应抵扣费用后,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共计933685.28元,同时支持了委托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医方承担主要部分。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控案件方向,高效推进维权程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本人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以司法鉴定为核心的维权策略,协助委托人顺利完成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材料提交、听证会参与等关键程序,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充分挖掘整合证据,强化诉讼主张说服力:针对医方否认过错的答辩意见,本人与团队律师全面梳理诊疗病历,精准提炼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违规细节,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医方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医方主要过错责任。同时,积极收集委托人城镇居住、工作相关证据,成功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关键损失,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3.  专业庭审对抗与谈判技巧,保障胜诉结果:庭审中,本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辩论,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有效回应法官庭审询问,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获赔93万余元,大幅弥补了因患儿死亡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实现了维权目标。
4.  彰显专业担当,化解医患纠纷矛盾: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赔偿,也促使医疗机构正视自身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化解医患矛盾具有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专业价值。


  • 2022-03-16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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