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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改判提升责任比例,助受损患儿获赔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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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针对法官关注的“医疗风险具体表现”“医方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强度”等核心问题,结合鉴定人出庭陈述、诊疗规范条文逐一回应,避免陷入“全责与否”的极端争议,转而引导法院聚焦“一审责任酌定的合理性”,通过对比医方专业能力与实际操作的差距,凸显其过错的严重性,最终说服法院将责任比例从80%提升至90%,成功为委托人多争取3万余元赔偿。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本案委托人赵XX系幼儿,其法定代理人赵XX、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委托人周某某因怀孕在珠海市某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医方”)建立产前保健卡并定期产检,产检结果无异常。周某某既往有剖宫产史,本次预产期为2017年6月2日。
2017年5月30日21时20分,周某某因腹部胀痛到医方就诊,被拟“先兆临产”收入院,入院诊断为“孕2产1孕39+4周LOA先兆临产、疤痕子宫”。入院后,周某某签署《分娩方式及胎盘处理知情同意书》,选择阴道试产;后医方告知其存在疤痕子宫手术指征,周某某及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同意转为剖宫产。当日23时35分,周某某在腰麻+强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因胎头位置低、出头困难,医方从阴道上推胎头娩出胎儿赵XX。赵XX出生后Apgar评分6分,经清理呼吸道等处理后,10分钟评分恢复至10分,随后转新生儿科治疗。
新生儿科入院检查显示,赵XX右顶部有12cm×10cm肿物,有波动感,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轻度)、新生儿肺炎?、右侧头颅血肿”。医方予保暖、止血、抗感染等治疗后,因赵XX前囟饱满、张力高,头颅血肿增大,不除外颅内出血,建议转省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7年6月2日,赵XX转至广州某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头颅CT提示“右顶骨多发骨折、右颞顶部硬膜外及皮下血肿、颅内多发性硬膜下出血等”,经头皮血肿穿刺引流、营养神经等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但遗留颅内出血恢复期、全面发育迟缓等损害后果。后续赵XX又多次在多家医院门诊或住院进行康复治疗。
因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赵XX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2019年4月,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存在三项核心过错:一是对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患者的应对措施准备不充分,在无新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签署阴道试产知情同意书1小时后即更改治疗方案;二是术前对先露下降评估不足,导致术中出头困难,手术操作较暴力,造成赵XX颅骨骨折、颅内血肿;三是未能及时发现颅骨骨折、颅内血肿,治疗不及时,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鉴定意见为医方过错与赵XX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70%左右。

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但综合案情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80%,核定赵XX各项损失共计343044.1元,判决医方赔偿274435.28元。赵XX法定代理人对责任比例认定不服,认为医方应承担100%责任,委托本人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医方承担全责并赔偿各项损失372669.10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分娩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医方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接受上诉委托后,本人深入梳理全案证据,重点围绕“医疗过错与医疗风险的区分”“医方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的匹配性”展开上诉策略制定。
上诉阶段,本人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一是医方过错系导致损害后果的全部直接原因,不存在不可归责于医方的客观医疗风险。鉴定人出庭时已明确陈述“本案虽有产妇高龄、二次剖宫产、胎头下降低等因素,但均非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直接否定了“不可抗拒医疗风险”的存在;而一审法院以“医疗行为高风险性”为由酌定委托人自担20%责任,却未明确指出本案中具体存在何种医疗风险,该酌定缺乏事实依据。二是医方存在连续且严重的诊疗过错,形成完整过错链条:产妇入院前后医方均未开展阴道检查,未能明确胎头位置就仓促将阴道试产改为剖宫产,且手术切口选择在原疤痕上方,直接增加胎头娩出难度;术中因术前评估不足,出现出头困难后操作暴力,强行上推胎头导致患儿颅骨骨折、颅内血肿;术后患儿已出现12cm×10cm头颅血肿等异常症状,医方未及时排查颅内损伤,直至患儿前囟饱满、张力增高才建议转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医方作为专业妇幼专科医院,对疤痕子宫分娩的诊疗规范应熟练掌握,其多项违规操作远超一般医疗过失范畴。三是补充关键证据强化主张,提交《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管理的专家共识(2016)》,明确产妇具备阴道试产适应症,若医方按规范制定预案、充分评估后再决定分娩方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进一步佐证医方过错的可避免性与不可推卸性。
针对医方以《威廉姆斯产科学》为依据主张“剖宫产无法避免出生损伤”的抗辩,本人当庭反驳:该文献并非国内诊疗规范,不具备指导国内临床实践的法律效力;且本案核心争议并非剖宫产本身的风险,而是医方违规变更分娩方式、操作不当及延误治疗的过错行为,与剖宫产固有风险无关。同时,提交《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管理的专家共识(2016)》作为关键依据,明确产妇具备顺产适应症,若医方按规范操作即可避免损害发生,进一步佐证医方过错的不可推卸性。
针对医方以《威廉姆斯产科学》为依据主张“剖宫产无法避免出生损伤”的抗辩,本人从三方面逐一拆解:其一,该文献并非国内现行临床诊疗规范或教材,不具备指导国内医疗实践的法律效力,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二,本案核心争议并非剖宫产手术本身的固有风险,而是医方违规变更分娩方式、术前评估缺失、术中操作暴力、术后延误诊疗等一系列人为过错,即便剖宫产存在极低概率的出生损伤风险,本案损害也并非该固有风险所致;其三,医方在鉴定听证中已被专家质疑“未做阴检、切口选择不当”,印证了损害后果源于其诊疗疏漏,而非手术固有风险。同时,针对损失数额争议,本人梳理了委托人两年半内往返珠海、广州多家医院门诊50余次、住院治疗近100天的完整诊疗记录,虽委托人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未获全额支持,但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核心损失的认定,保障了主要权益。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上诉意见,认定一审法院酌定委托人自担20%责任理据不足,变更医方过错参与度为90%。结合一审法院核定的343044.1元损失,判决医方赔偿XXX.69元,较一审判决多支持34304.41元,成功提升了赔偿比例,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1.  精准拆解争议焦点,构建靶向上诉逻辑: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是过错与责任的匹配性,本人未局限于委托人“全责”的诉求,而是先锚定一审判决的核心漏洞——“以笼统医疗风险酌定自担责任,无具体事实支撑”,再围绕“过错链条完整性”“风险与过错的区分”“医方专业注意义务标准”三大维度构建上诉思路,将零散的诊疗过错串联为完整因果链,让二审法院清晰认知医方过错的主导作用,为责任比例提升奠定基础。
2.  专业证据攻防,强化主张可信度:一方面,精准筛选国内行业权威依据《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管理的专家共识(2016)》,从诊疗规范层面直接佐证医方操作违规;另一方面,针对医方提交的境外文献,从法律效力、关联性两方面精准反驳,破除其“固有风险”的抗辩借口。同时,细致梳理病历、诊疗记录、鉴定意见等核心证据,提炼出“未做阴检→切口不当→暴力操作→延误诊疗”的过错脉络,让证据形成闭环,提升主张的说服力。
3.  庭审精准应对,引导裁判思路:庭审中,针对法官关注的“医疗风险具体表现”“医方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强度”等核心问题,结合鉴定人出庭陈述、诊疗规范条文逐一回应,避免陷入“全责与否”的极端争议,转而引导法院聚焦“一审责任酌定的合理性”,通过对比医方专业能力与实际操作的差距,凸显其过错的严重性,最终说服法院将责任比例从80%提升至90%,成功为委托人多争取3万余元赔偿。
4.  全流程权益保障,彰显弱势群体维权价值:未成年人医疗损害案件中,患儿家庭往往面临“举证难、专业认知不足、维权无助”的困境。本人全程为委托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从上诉材料梳理、证据筛选、抗辩思路制定,到庭审应对、损失数额核对,均给出清晰指引。不仅成功提升赔偿比例,更通过专业操作遏制了医疗机构“以医疗风险减责”的惯性主张,为未成年人医疗权益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实操范例,切实缓解了患儿家庭的经济与精神压力,彰显了律师的专业担当与民生关怀。


  • 2020-05-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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