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胡XX,男,1968年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某某市张某某镇东某某村,系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被告包括广州市XX(以下简称“壹某某公司”)、温XX、吴XX、广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某公司”)。
2021年10月,被告XX公司承接了被告XX公司位于广州市某室内装修工程。后经层层流转,委托人受委托进场承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作。2021年11月2日,委托人带领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2021年12月底涉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XX公司于2022年2月起正式启用该装修场地。
工程施工期间,委托人就施工进度、材料购买、工程款支付等事宜,持续与被告温XX、吴XX沟通对接。2021年12月26日,委托人向温XX发送《XX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量清单》,提请办理工程结算;2022年1月20日,经现场验收后,被告吴XX在涉案工程的七份《XX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确认,明确工程总价款为XXX.27元。
施工过程中,被告温XX、吴X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剩余674188.27元工程款经委托人多次催讨,始终未予支付。经查,被告XX某公司系涉案工程发包人,其与壹某某公司签订了正式装修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尚有部分质保金未向壹某某公司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我方提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核心诉求为:1. 判令壹某某公司、温XX、吴XX支付剩余工程款674188.27元及对应利息(以674188.2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 判令XX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四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壹某某公司辩称其仅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委托人及吴XX,双方未就结算单价达成一致,且委托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签名非温XX本人所签,清单载明金额存在夸大工程量、虚报项目等问题;温XX辩称其仅是壹某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委托人无委托关系;吴XX辩称其受温XX委托负责现场监工,仅是中间转付工程款,未从中获利;XX某公司辩称其已向壹某某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仅余质保金未付,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温XX、吴XX是否需承担付款责任;2. 涉案工程总价款及未付金额的认定;3. XX某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责任范围。
代理过程中,我方核心工作围绕“固定关键证据、明确法律关系、锁定结算依据”展开:其一,全面梳理证据链,收集整理了委托人与温XX、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XX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量清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委托人实际施工、多次沟通结算、对方确认工程量的完整过程;其二,明确法律关系,结合壹某某公司与XX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载明温XX为壹某某公司驻工地代表)、付款流程及沟通记录,精准定位壹某某公司为工程转包方、委托人为实际施工人,温XX、吴XX系履行管理职责,而非独立转包主体;其三,锁定结算依据,重点论证吴XX签字确认的《XX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量清单》的法律效力——微信记录显示,委托人及吴XX均向温XX发送过该清单,温XX收到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应视为壹某某公司对结算金额的认可。
针对各被告的抗辩,我方逐一回应反驳:一是针对“签名不实、金额不合理”的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XX某办公楼装修工程量清单》已送达温XX且未被异议,结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说明结算金额具有客观依据;二是针对“温XX、吴XX非适格被告”的抗辩,以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为依据,明确二人系履行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壹某某公司承担;三是针对“XX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各方均确认XX某公司尚有质保金未支付。
最终,法院全面采信我方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674188.27元及利息(以674188.2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 被告广州XX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117363.5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41.9元,由被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三、律师价值
1. 厘清复杂法律关系,锁定责任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流转环节多,各方权责易混淆。我方通过梳理合同约定、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精准界定了壹某某公司(转包方)、委托人(实际施工人)、XX某公司(发包人)的法律地位,排除了温XX、吴XX的个人付款责任,为后续追责明确了核心对象,避免委托人因主体认定错误导致维权受阻。
2. 夯实核心证据链,筑牢胜诉基础:本案关键在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而被告均对结算清单提出异议。我方重点整理了委托人与被告的全周期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清单提交、核对、确认的全过程,以“被告收到清单后未提出异议”的事实,佐证了结算清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同时结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客观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工程量夸大、单价不合理”的抗辩,为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提供了充分依据。
3.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最大化维权成果:针对发包人XX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我方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判令XX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委托人实现债权增加了双重保障。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67万余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4. 高效应对庭审抗辩,把控诉讼节奏:庭审中,针对四被告的多项抗辩,我方提前制定针对性反驳策略,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两个层面逐一拆解,清晰阐述各方权责及付款义务的合法性,有效引导法庭审理焦点,帮助法官快速厘清案件核心事实,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的庭审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