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许XX,女,1949年*生,汉族,住北京市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律师。
被告(执行申*人):张XX,男,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
第三人:田XX,男,1950年*生,汉族,住北京市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XX**公*。
法*代表人:倪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因开发商“一房*卖”及违规销售引发的复杂确权*执行纠纷。涉案房*(301号房*)的开发商(XX**公*)先于2009年*被告张XX签订了商*房*售合同(后*无预售许*证被法*确认无效),后*于2013年*该已建成*房*出售给原告许XX夫妇,原告支*全*并入住至今。当被告张XX依据其无效合同判决申*强*执行该房*时,原告(案外人)的居*权**临严*威胁。洪X律师*理原告许XX及第三人田XX,本案的办理极具挑战性:核心在于*明*告对涉案房*享有*民事权**以对抗和*除法*基于*一份无效合同判决的强*执行。办案需要多线推进:首先,需从*体上论证原告与开发商*订的《销售合同》在性质上虽因项*手续不全*在瑕疵,但原告已支*全*、实际占有**多年,且对此无过错,从*对房*享有**法*保护的“物权*待权”。其次,需在程*上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推翻先前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洪X律师*队精心组织证据链,包*《商*房*买卖合同》、全*付款收据、长期居*使用的水*费**等,以证明*告系善意买受人且已实际取得对房*的支*。在庭审中,洪X律师*点阐述了原告购房*同与被告合同的本质区别(前者针对已建成**,后*为无效预售),并强*原告作为消费*的生存居*权***先于*告基于*效合同的普通***权。同时,律师*需要应*来自被告方***同无效的类推抗辩,以及开发商***身非产权*的消极陈*。通*严*的法*论证和**的证据呈现,洪X律师**引导法*将审查*点从**的产权*记形式,转向*各方***质、过错程*及生存权**保护,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
原告许XX与开发商*订购房*同时**已建成,其支*了全*购房*并长期实际占有、居*,对未能*理产权*记无过错。
开发商XX**公**房*的实际建设方****分人。
被告张XX与开发商*《预售合同》因开发商*取得预售许*证而被确认无效。
综合全*,原告对涉案房*享有*物权*待权*以排除基于*效合同产生的普通*权*强*执行。
判决结果:立即停止对涉案房*的强*执行。原驳回原告执行异议的裁定自动失效。
本案主要适用《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相*****,核心在于*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是否为“足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