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1,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马某某2,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马某某3,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三人均为被继承人马XX的子女,因对父亲遗留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马某某1遂提起诉讼。此类家事纠纷虽然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往往因掺杂复杂的家庭情感、历史恩怨以及对遗产价值的不同预期,导致矛盾尖锐,难以调和。办案的难点并非法律适用,而在于如何在各方诉求差异中寻找平衡点,推动达成一个能为三方共同接受、且能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的分配方案。洪昊律师代理原告马某某1,在办案初期,首先需要全面梳理遗产范围(包括房产与银行存款),明确各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份额。在此基础上,与委托人深入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与可接受的底线。考虑到房产作为实物难以物理分割,最可能的结果是由一方取得产权并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而银行存款则相对容易分割。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洪昊律师可能在庭前及庭审调解过程中,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分析诉讼与调解的利弊,引导各方将关注点从“争夺”转向“共赢”的解决方案。他需要协助原告方提出合理的折价方案,并就可能存在的支付期限、履行保障等细节进行谈判。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多轮磋商,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由被告马XX继承房屋及银行存款,同时向原告马XX及另一被告马XX各支付45万元房屋折价款。这一方案既保障了遗产的完整性(由一方继承),又以货币形式公平补偿了其他继承人,高效、彻底地化解了纠纷。
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被告马某某3继承,原告马某某1、被告马某2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马某某3向原告马XX1、被告马XX2各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
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马XX3继承。
三方就本案继承再无其他纠纷。
本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最终以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