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某XX厂。
经营者: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李XX(公司员工)。
被告:杨XX。
被告:XX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第三人擅自占用处于租赁纠纷中的场地而引发的复杂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原告XX厂与原出租人(XX公司)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且已被生效判决判令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然而,在原告尚未完成腾退期间,被告杨XX(另一相邻场地承租人)因其承租的场地涉及拆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其商户将大量货物及经营设施擅自搬入并占用了原告所控制的涉案场院。这导致原告一方面需要向原出租人支付高额占有使用费,另一方面却因场地被他人侵占而无法实际使用,也无法顺利清空交还,陷入了“两头落空”的困境。洪昊律师代理原告,办案的核心挑战在于:首先,需要确立原告在特定时间段内(直至场院最终交还前)对涉案场院仍享有合法占有权益的法律地位,尽管其与原出租人存在纠纷。其次,需要证明被告杨XX的占用行为构成对原告占有权的侵害,且该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失(即需向出租人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此,洪昊律师团队可能指导当事人进行了周密的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报警记录及出警视频(其中被告承认未经同意进入)、与被告方律师沟通的录音(其中对方承认侵占事实并探讨补偿事宜)、证明原告与原出租人纠纷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材料等。在庭审中,洪昊律师需要清晰地向法庭展示这一连环法律关系,论证原告作为占有权人,其权益因被告的非法侵占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即本可避免或减少的、需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同时,需精准计算损失金额,并应对被告方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占用系政府拆迁所致等抗辩理由。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和扎实的证据链,洪昊律师成功将看似复杂的多重法律关系梳理清晰,为原告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涉案场院于2022年8月3日最终腾退交还之前,原告XX某XX厂仍为场院的占有人,享有占有权益。
被告杨XX认可其未经原告同意即进入并占用场院,组织商户经营,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占有权。
原告因被告的侵占行为遭受了损失(即仍需承担的占有使用费),被告应予赔偿。
判决结果:被告杨XX向原告XX某XX厂支付占有使用费294,975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即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