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魏X(子),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魏X(女,长女),退休职工,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律师。
被告:魏X(女,三女),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魏X(子,次子),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徐X(次女魏X之夫),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徐X(徐X之子),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名继承人的复杂法定继承纠纷,核心遗产是父亲魏守某生前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项下,针对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404号房屋)的合同权利。原告魏X(长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该合同权利60%的份额。案件的复杂性在于:首先,遗产并非已登记产权,而是购房合同权利,其价值有待确定且分割方式特殊。其次,继承人众多,各继承人诉求不一:原告主张因出资和赡养应多分;被告长女魏X主张因长期共同生活并赡养父母应多分;其他子女(次子、三女)同意将自身份额转让给原告以获取折价款;已故次女的继承人(其夫、子)则主张平均分割。此外,被告长女魏X曾签署过涉及“不要财产”、“配合过户”等内容的文件,这成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她是否已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洪昊律师代理原告,办案策略清晰而有力:一是主动出击,通过庭前协商,成功与三女、次子两位继承人分别达成转让协议,以支付固定折价款的方式获得了他们的潜在继承份额支持,有效整合了己方力量,减少了法庭上需要应对的争议方。二是在法庭上,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攻防:针对长女魏X的“多分”诉求,通过出示其亲笔签署的《承诺书》和《手写材料》(特别是后者写于被继承人去世后,载明“积极配合房产更名给其他子女”且“不加任何附加条件”),结合法律规定,成功论证其已作出有效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她的继承资格及多分主张。针对原告自身的“多分”主张,律师虽也提交了出资证明和陪同就医记录,但法庭认为尚不足以构成“主要赡养义务”,故此项主张未被支持。洪昊律师将主要火力集中在关键证据和法律论证上,确保了核心目标的实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魏X(长女)的继承权: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签署的《手写材料》中“积极配合房产更名给其他子女”且“不加任何附加条件”的表述,构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虽反悔但未说明合理理由,故认定其无权继承。
关于原告魏X(长子)的多分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不予支持。
遗产分割:涉案《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的合同权利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次子、三女、已故次女)平均继承。因三女、次子已与原告达成份额转让协议,故其份额归原告。已故次女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其夫、子)继承。
判决结果:确认涉案房屋的合同权利由原告魏X享有75%份额,由被告徐X、徐XX共同享有25%份额。
原告按协议向次子支付剩余折价款9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长女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份额均等、放弃继承及赡养义务与份额分配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