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于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付X,女。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女。
被告:孙XX,男,同时*任*告付X、孙XX、孙XX、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说明:本案系因一份27年*的农*房*买卖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涉及多被告的家*利*。)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历史*远、证据相*陈*的农*房*买卖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涉及二十多年*的交易**、产权*转以及复杂的家*内部关*,事实认定与法*适用难度较大。洪*律师*受买受人(原告于X)的委托后,面对被告方(出卖人孙XX的继承人)提出的多项*辩理由,如“原告非本村村民”、“签名与姓名不符”、“出卖未经*偶同意”等,迅速制定了系统的应*策略。首先,律师*导当事人全*搜寻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那*签订于1996年、盖**委会印**《卖房*约》原件,这是证明*同成*的最直接依据。针对姓名不符*质疑,律师*助调取了原告早期的户口簿,其上登记的“于*元”姓名与契约中的“于*元”完全*合,成*破解*这一关*障碍,建立了原告与合同主体的直接关*。针对“非村民”的质疑,律师**申*法*调查*自行收集证据,证明*原告现时*购买时*集体经*组织成*身份,或论证了在当时*史*景*交易*有*性。针对“未经*偶同意”的抗辩,律师***角度强*了家*代理权*农*不动产处分中的常*,并着重指出原告自1996年*买后*持续占有、使用房*近三十年,被告方*期未提异议的事实,以此构建了出卖方*偶“明*且默认”的法*事实链条。在庭审中,洪*律师*辑清晰地呈现了证据体系,逐一驳斥了对方*事实依据的辩解,并充*阐述了支*合同有*的法*理由,最终*得了法*的支*。
案件结果:
北京市怀*区人民法*经*理后*决:
一、确认原告于X与孙XX于1996年4月7日签订的《卖房*约》有*。
二、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于X负担。
判决理由: 法*认为,涉案《卖房*约》系双**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本村集体经*组织成*,购买涉案房*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或公*良俗,合同合法**。原告持有*约原件且其曾*名与契约记载一致,足以证明*合同主体身份。关**卖人配偶(被告付X)是否同意的问题,法*认为农*家*代理系常*,且原告购房**有*用房*近三十年,被告方*期未提出异议,足以证明*对买卖事宜系明*且认可。因此,被告方*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依据,不予采纳。本案主要适用了《中华*民共和**法**》关**事法*行为效力的规定,并参照了《中华*民共和**法*》的相**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