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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村集体主张,为“孤寡”遗产成功确权:专业代理赢回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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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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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洪昊律师精准锁定“遗赠扶养协议”这一法律要件,通过强有力的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成功驳斥了村委会缺乏核心证据的财产主张。同时,深入研究并成功运用民法典溯及力规定,为委托人打通了代位继承的法律通道,最终在二审中彻底维护了五位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将本可能被集体收走的家族遗产成功确权,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对抗不当集体主张方面的关键作用。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原审第三人:高XX,男。
(本案核心争议:村集体赡养孤寡老人后,其遗产归属及代位继承问题。)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村集体、孤寡老人遗产、代位继承及民法典溯及力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的复杂纠纷。洪昊律师作为被上诉人(被继承人之侄,主张代位继承)高XX等人的代理人,面对上诉人(某村委会)提出的强势主张——即其已负责被继承人高XX的生养死葬,故涉案宅院应归村集体所有——展开了缜密而有力的应诉工作。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确认了被继承人高XX作为孤寡老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唯一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兄)已先于其去世的基本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针对村委会的核心主张,洪昊律师将诉讼焦点精准锁定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这一核心法律要件上。律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对抗:一方面,指出村委会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由被继承人高XX生前签署的、明确将财产遗赠给村集体的书面协议,其所谓的“按常规应签订协议”仅为单方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论证被上诉人作为近亲属,一直具有赡养意愿并曾向村集体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来削弱村委会关于“无人赡养”的陈述。在二审中,面对村委会新提交的费用票据,洪昊律师进行了专业的质证,指出部分票据时间矛盾等问题,并着重强调支付费用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重申了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此外,律师还深入研究并成功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论证了即使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上诉人)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代位继承,这为委托人的诉求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程序与实体法律依据。整个办案过程,展现了律师在证据对抗、法律适用和庭审辩论方面的综合实力。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村委会虽为被继承人高XX支付了养老院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亦无证据证明高XX生前有将全部财产赠与村集体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村委会主张涉案宅院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宅院作为高XX的遗产,在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其死亡的情况下,应适用代位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位继承,且该规定可溯及适用。原审判决由高XX等五人代位继承涉案房屋份额,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以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 2023-10-19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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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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