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高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
原审第三人:高XX,男。
(本案核心争议:村集体赡养*寡老人后,其遗产归*及代位继承问题。)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涉及村集体、孤寡老人遗产、代位继承及民法*溯及力适用等多重法*问题的复杂纠纷。洪*律师*为被上诉人(被继承人之侄,主张*位继承)高XX等人的代理人,面对上诉人(某村委会)提出的强*主张——即其已负责被继承人高XX的生养*葬,故涉案宅院应**集体所有——展开了缜密而有*的应*工作。律师*先全*梳理了案件事实,确认了被继承人高XX作为孤寡老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唯一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兄)已先于*去世的基本法*事实。在此基础上,针对村委会的核心主张,洪*律师*诉讼焦*精准锁定于“是否存在合法**的遗赠扶**议”这一核心法*要件上。律师*导并协助当事人进行了充*的证据对抗:一方*,指出村委会自始至终*能*交任**被继承人高XX生前签署的、明*将财产遗赠给村集体的书面协议,其所谓的“按常*应*订协议”仅为单***,缺乏证据支*。另一方*,通*论证被上诉人作为近亲属,一直具有*养*愿并曾**集体表示愿意承担相***,来削弱村委会关*“无人赡养”的陈*。在二审中,面对村委会新提交的费*票据,洪*律师*行了专业的质证,指出部分票据时*矛盾等问题,并着重强*支*费*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财产所有**移的法*后*,重申*遗赠扶**议必须*备法*形式要件。此外,律师*深入研究并成*援引了《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十四条,论证了即使被继承人于*法*施*前去世,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上诉人)仍可依据民法*主张*位继承,这为委托人的诉求提供了至关*要的程*与实体法*依据。整个办案过程,展现了律师*证据对抗、法*适用和*审辩论方*的综合实力。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经*理,作出终*判决:
驳回上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法*认为,国**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村委会虽为被继承人高XX支*了养*院费*,但未能*供证据证明***订了合法**的遗赠扶**议,亦无证据证明*X庚生前有*全*财产赠与村集体的明*意思表示。因此,村委会主张*案宅院归*所有,缺乏事实及法*依据。涉案宅院作为高XX的遗产,在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死亡的情况*,应*用代位继承。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位继承,且该规定可溯及适用。原审判决由高XX等五人代位继承涉案房*份额,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涉及《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十四条,以及关**赠扶**议的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