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暨被告:王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被告暨原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技术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6月4日受理了王X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XXXX民初XXXX号,于2025年7月7日受理了XX公司诉王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因两案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本院作出(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民事裁定,将(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案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确认王X与XX公司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向王X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24年12月劳动报酬2,599.91元(18807. 41元/月×10天÷21.75天/月-6047.18元);3、XX公司向王X支付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43224.62元(18807.41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66.6小时×1.5)、休息日加班工资46175.43元(18807.41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13.6小时×2),共计89400.05元;4、XX公司向王X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647.09元(18807.41元/月÷21.75天/月×5天×2);5、XX公司向王X支付因违法辞退而应支付的赔偿金131651.81元(18807.41元/月×3.5个月×2)。庭审中,王X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XX公司向王X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24年12月劳动报酬差额2,599.91元。事实与理由:王X于2021年8月2日入职XX公司处,任安XX一职。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2023年8月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自入职以来,XX公司经常安排王X超时工作、周末加班,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间,王X工作日加班时长为266.6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长为213.6小时。且XX公司并未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同时,XX公司并未安排王X休年休假,亦存在未为王X缴纳2021年8、9、10月社保的情形。2024年12月2日,XX公司的人事王XX、安卓部门主管刘X口头辞退王X,并要求王X交接工作,王XX于当日在企业微信上自认了辞退行为,之后刘X又多次催促王X交接手头工作,XX公司亦通过将王X移除工作群聊、收走王X办公电脑、取消王X工位、取消王X原有工作午餐、强制安排王X休假等行为,明确表示拒绝为XX公司提供劳动条件。2024年12月15日,王X向XX公司邮寄《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XX公司违法辞退行为而解除。王X认为,XX公司虽未发布书面辞退通知,但其通过人事王XX口头传达了辞退王X的通知后,王XX自认了辞退王X事宜,并让王X收走其工位上个人物品,系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构成违法辞退,XX公司也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2021年8月至10月社保、未为王X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故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第一,王X是单方辞职的,XX公司并未发放解除通知,并未辞退王X,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王X在安卓开发岗位上工作态度消极,责任心差,因其工作失职给XX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遭到XX公司客户的投诉,给XX公司造成损失,因为王X技能不适用工作岗位需求,XX公司通知王X要参加公司培训,但是王X对该通知视若无睹,多次亲手交王X技能,但是XX公司也未取得实质性成效,要求其王X休假,但并未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在沟通过程中是王X向XX公司单方递交了通知书是单方辞职,XX公司从未向王X送达过辞职通知,王X提交通知书后再未到公司上班,该辞职是单方辞职,王X无权要求赔偿金或补偿金。第二点,2024年12月工资已经足额支付了,不存在欠发的事实。第三点,关于加班工资,XX公司认可仲裁计算的基数、加班时长和天数。第四点,关于年休假工资,XX公司认可仲裁计算的天数,对于计算基数有异议。对于王X主张的第5项,XX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不是违法解除。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XX公司不予支付王X加班工资60189.33元;2、XX公司不予支付王X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14.21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X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案号: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5〕XXX号】的决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事实理由如下:2021年8月2日王X入职XX公司处从事安卓开发工作,众所周知,互联网类的开发岗,工作技能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不断更新,不然就会被社会淘汰,这是这个行业的即存规律。XX公司从事此类业务,为应对行业规律及时代发展,一直在跟公司员工做相关知识储备更新的培训。但王X拒不进行相关培训,对XX公司发送的培训学习资料视若无睹,基于王X的这个情况,王X直系主管不得不亲自教王X,但王X也没认真学习,王X工作能力及工作效力极差。并且王X在工作期间态度消极、责任性差、不遵守工作纪律,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还因工作失职导致XX公司多次遭客户投诉,给XX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X的绩效考评也多次不合格。XX公司多次与王X沟通,希望王X提高工作能力、改善工作态度、接受培训以解决以上问题,但王X坚持己见,不予接受,并且在休假期间给XX公司发送《通知书》,单方辞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决定,裁决XX公司向王X支付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
王X辩称,1、XX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X不能胜任工作,也没有办法证明王X有相应过错,也无法证明王X给其造成任何损失;2、绩效考核表系公司在已辞退王X相威胁的情况下签署,且绩效考核表上的扣分事宜极其轻微,并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公司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考核标准以书面的员工手册与王X确认,公司并无相应依据解除;4、公司方强制要求王X休长假并收走其工位办公电脑,明确告知其没有工作任务可安排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且在其人事王XX2024年12月11日与王X的聊天记录可见其称如果不接受离职,公司可能会进行调岗培训,其辞退王X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公司系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王X入职XX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安卓开发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作制,薪资为基本工资税前5000元/月+岗位工资税前7750元/月+绩效工资税前2250元/月,月工资计算方法:按公司工资制度。XX公司按月向王X支付在职期工资。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由XXX服务有限公司为王X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由XX公司为王X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2月12日上午11点18分,XX公司安卓部门主管刘X告知王X“明天不要带你的笔记本来了,原则上个人笔记本不能带到公司、连公司网络。你的桌面也清一下,明天柯X座位调过来”。2024年12月13日上午11点14分,XX公司人事王X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安排王X休假的内容如下“王XX:还有因为现在确实没有工作安排,公司正式通知你休假,休假期间你过来打卡也没有工资的,王X回复:这是强制性休假?王XX回复:可以这么理解。王X回复:休假时间到什么时候?也就是要我连续休假53.5天。王XX回复:是的,公司同意了。”
2024年12月13日上午11点26分,XX公司安卓部门主管刘X将王某移出研发部软件组群聊。
2024年12月13日下午2点30分,王X微信告知XX公司人事王XX“已经让强制性休假了,并且之前也把电脑收走还一直不给,已经构成了被迫离职”,王XX称“没看到你,你是计划XX就开始休假?”,王X回复“我下午请假了”“刘X那边还没同意,卡着在”。
2024年12月13日下午2点58分,XX公司人事王XX与王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如下“王XX:再次申明公司没有要辞退,你自己选择离职,你可以继续在公司,在公司正常打卡,上午通知你休假,前提是部门批准后执行,有没有电脑不影响你正常来公司打卡,但是并没有达成协议,没有达成情况下,公司同意你继续上班。王X回复:后续在沟通经济赔偿不达成一致情况下,强行让休假。王XX:我没有给你发任何离职或辞退通知,休假也强调了必须部门审批通过。”2024年12月15日,王X向XX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内容载明“XX公司:本人王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自2021年8月入职贵司,担任软件研发岗位。入职以来,本人一直兢兢业业、勤勉工作,但贵司于2024年12月初突然口头通知本人,要将本人辞退,此后将本人的工作电脑收走、工位强行清退,且强制要求本人休假,最后于2024年12月13日将本人踢出工作群聊。贵司以上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本人的违法辞退,因此本人正式通知贵司如下:本人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被贵司于2024年12月13日违法解除,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人足额发放贵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本人2024年12月尚未发放的工资、迄今为止本人工作日与休息日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款项。若贵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12月16日,XX公司收到该份通知书。王X的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12月13日,此后未再出勤提供劳动。
2024年12月20日,王X作为申请人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公司:(一)确认王X与XX公司之间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尚未发放2024年12月劳动报酬8647.09元;(三)支付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43224.6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6175.43元;(四)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376.5元;(五)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31651.81元;(六)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2025年2月13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王X增加第七项仲裁请求为出具离职证明。2025年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王X当庭明确第二项仲裁请求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2599.91元。2025年3月10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5)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王X与XX公司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X支付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合计60189.33元。三、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X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14.21元。四、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X出具离职证明。五、驳回王X的其他仲裁请求。后王X和XX公司均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王X在王X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13:30至17:30,周末双休。王X2024年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5天。
还查明,王XX保个人缴纳部分522元,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1001元。
2025年1月18日,XX公司向王X发放了2024年12月工资6047.18元(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522元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1001元)。2024年12月王X实际出勤10天。
再查明,根据王X提交的个税APP截图显示,其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工资收入分别为19700元、16729元、16729元、16729元、16729元、16729元、16729元、16729元、16699元、16729元、16229元、16229元。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3000元。
再查明,XX公司提交的绩效面谈表显示,王X2024年10月考评得分47分,考评不合格,扣500元绩效;2024年11月考评得分60分,考评不合格,扣500元绩效。两张绩效面谈表均有王X签字确认。
为证明加班时长,王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表等。
庭审中,XX公司主张王X在之前的工作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技能难以胜任工作岗位需求的情况,于是要求王X参加公司的培训,但是王X对于公司发放的培训资料视若无睹,没有完成培训的要求;公司人事王XX与王X的聊天中公司声明了没有劝退王X,可以在公司在正常打卡,休假的前提是得到公司部门的批准后执行,没有电脑不会影响正常来公司打卡,不认可王X主张的公司单方辞退;还主张王X休息日加班21.5天、工作日加班256小时;收回电脑和工位是因为培训期间工作岗位必然会进行一定调整,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岗位环境会发生变化。王X则陈述2024年12月2日,公司人事王XX和主管刘X口头通知王X离职,将王X踢出工作群聊,收走工作电脑和工位,并且于当天发送通知要求其强制休假,并不再安排工作,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表示在2023年8月后,王X实际的工资在先前约定的基础上涨了2500元;还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213.6小时、工作日延时加班266.6小时;培训事宜只是口头通知,培训地点时间也未通知,且在2024年12月2日人事口头通知辞退王X,后期主管刘X一直在催促王X交接工作内容,并且明确说明没有工作安排。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入纳税明细、绩效面谈表、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XX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向王X发放了2024年12月工资6047.18元。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税前5000元/月+岗位工资税前7750元/月+绩效工资税前2250元/月,王X2024年12月工资为5373.55元(15000元/月÷21.75×10天-522元-1001元)。XX公司已足额支付王X2024年12月工资,王X提出XX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99.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王X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213.6小时、工作日延时加班266.6小时,并提供了考勤打卡记录及加班审批表等予以证明。XX公司则主张王X休息日加班21.5天、工作日加班256小时。根据王X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王X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256小时,休息日加班21.5天。故XX公司应支付王X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王X主张实际的工资在先前约定的基础上涨了25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税前5000元/月+岗位工资税前7750元/月+绩效工资税前2250元/月,经核算加班工资为62758.62元(150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56小时×150%+15000元/月÷21.75天/月×21.5天×200%)。
关于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王X主张2024年未休年休假为5天,XX公司亦未安排其休年休假,XX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故王X提出XX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该金额为8647.09元(18807.41元/月÷21.75天/月×5天×200%)。
关于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王X与XX公司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第四项“XX公司出具离职证明”,XX公司均未提起诉讼,王X未对仲裁裁决第四项起诉,且其在本案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第一项一致,本院对该两项裁决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金。王X主张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公司并没有对王X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对其主张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主张收回电脑和工位是因为培训期间工作岗位会进行调整、工作环境会发生变化,但其并未明确培训内容、时间,本院不予采信。XX公司2024年12月13日将王X移出工作群聊,收走其工作电脑和工位,并且于当天发送通知要求其强制休假,并表示不再安排工作,确为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故XX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为65825.94元(18807.41元/月×3.5个月)。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暨被告王X与被告暨原告XX公司自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暨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王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825.94元;
三、被告暨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王X支付202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8647.09元;
四、被告暨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王X支付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合计62758.62元;
五、被告暨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暨被告王X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原告暨被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暨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元,由被告暨原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