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杨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某咨询**公*(北京XX**公*)。
法*代表人:殷XX。
(本案核心争议:名义上为“投资众筹合同”的法*关*性质认定,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表面法*关*与实际法*关*不符*合同纠纷。原告杨XX与被告**公**订了一份名为《三方*托投资咨询管*服务销售与众筹合同》的复杂协议,并支*了12.1万*,合同名义为“并购收益**筹”,具有*资属性。洪*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限于*同表面的“投资”、“众筹”等词汇,而是深入剖析了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各方***务本质。律师*现,尽管*同冠以“众筹”之名,但其中关*条款显示:原告(杨XX)既不参与项*的经*管*,也不对投入资金*有****权,其核心权**务体现为按期获取固定比例(年*10%)的“分红”,并且在合同期满****回本金。这些特征完全**民间借贷法*关*“还本付息”的核心要件,而与投资行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存在根本区别。被告**公**图以“投资”名义掩盖*贷实质,很可能*为了规避金**管*降低其法*责任。基于*精准的法*定性,洪*律师*定了明*的诉讼策略:主张*涉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法*按照民间借贷关*处理本案。为支*这一主张,律师*统性地组织并提交了关*证据,包*:涉案的《众筹合同》原件(用以分析条款)、原告的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收据,以及证明*告曾**过部分“利*”(即7028.07元)的银行交易**。这些证据共同构成*完整的资金*转链条和*息事实。尽管*告**公***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缺席*理),洪*律师*然在庭审中清晰、有*地陈*了案件事实与法*观点,重点阐述了合同性质认定的理由,并就借款本金、借期内利*的计*(扣减已付部分)以及逾期利*的计*标准(主张*LPR四倍)提出了明*的诉讼请求,为法*作出有**决提供了充*的事实与法*依据。
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经*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121,000元*借期内利*17,171.93元(计*方*:以121,000元*基数,按年**10%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的利*,扣减已支*的7028.07元)。
二、被告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杨XX逾期利*(以121,000元*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的四倍计*)。
三、案件受理费*公*费*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法*采纳了洪*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虽载有“收益、分红、众筹”等内容,但原告不参与经*管*、不承担经*风险,且合同明*约定了固定年*收益*和*付时*,符*民间借贷法*关*的特征,故双**为民间借贷关*。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约,应*担相**任。关***,借期内约定利*未超法*标准,予以支*;逾期利*主张*LPR四倍计*,符*法*规定,予以支*。本案适用了《中华*民共和**法*》关**约责任*规定以及《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中关***保护上限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