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无锡市某快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员工,长期在该公司担任厨师领班一职。委托人主张自 2003 年 8 月入职后,双方每年签订用工协议,2011 年后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保,月工资标准为 17000 元。2023 年 4 月起,公司无故克扣工资,部分月份仅发放 5200 元;2024 年 1 月后,公司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月单方通知委托人待岗并拖欠工资,4 月更是提出签订劳务协议并将月工资降至 2700 元。委托人明确拒绝上述不合理要求,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原工资待遇,却被公司踢出工作群、禁止进入厂区上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终结仲裁审理后,委托人委托北京市XX戴新进律师、王XX律师提起诉讼,提出七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 2023 年 2 月至 2024 年 3 月工资差额 82073 元、2024 年 4 月 1 日至 7 日工资 5471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9471 元、2022 年至 2024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46897 元、2022 年至 2024 年高温补贴 2400 元、经济补偿金 374000 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戴新进律师团队迅速投入案件处理,以 “固定关键证据、厘清法律关系、精准主张权益” 为核心思路推进办案工作。
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律师团队仔细核查委托人提交的用工协议、社保权益记录单、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收入纳税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各类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委托人入职时间及劳动关系主体认定;二是月工资标准及拖欠工资数额核算;三是 2024 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是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的支付依据及仲裁时效问题;五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针对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对于入职时间,委托人主张 2003 年 8 月入职,公司辩称委托人入职的是案外主体,且公司实际经营起始时间较晚。律师团队结合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证人证言及公司主体变更沿革,论证公司与案外经营主体的承接关系,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委托人自公司前身成立当月即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工资标准,公司否认月工资 17000 元的主张,辩称工资由多项组成且不固定。律师团队以纳税申报记录为核心依据,结合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表述,反驳公司关于工资组成的片面说法,为法院核算拖欠工资提供关键支撑。
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律师团队核实到公司提交了 2024 年 1 月签订的用工协议,虽该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一定争议,但基于客观存在的签订事实,及时调整诉讼思路,聚焦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更核心的权益主张。对于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律师团队明确仲裁时效边界,放弃已过时效的 2022 年相关主张,重点举证 2023 年至 2024 年的年休假权益,同时结合厨房工作的高温环境特性,反驳公司关于已采取降温措施的抗辩,主张高温补贴的合法性。
庭审过程中,戴新进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条文适用展开充分辩论。针对公司提出的 “委托人自愿休息、工资已足额发放”“工作场所温度达标” 等抗辩,律师团队逐一质证,指出公司未提供完整工资组成明细、考勤记录存在瑕疵、降温措施证据不足等问题,同时强调公司拖欠工资、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事实,论证委托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戴新进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公司支付委托人拖欠工资 29219 元;
公司支付委托人年休假工资 4060.72 元;
公司支付委托人高温费 1200 元;
公司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 294544.42 元;
以上款项合计 329024.14 元,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同时,法院驳回了委托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财产保全费 2520 元,合计 2530 元,由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