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陶XX(女,1987年*)、安XX(女,1965年*)、黄XX(女,1957年*)、陶XX(男,1985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陶XX之母)、张XX(安XX之兄)、洪*律师(黄XX、陶XX代理人)
被告:陶XX(男,1963年*)、陶XX(男,2002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陶XX之妻)、朱XX律师
案件为继承纠纷,涉及被继承人陶XX、马XX的遗产分割,主要争议包*遗嘱效力、继承人扶**务认定及非婚生子继承权*。
办案经*:
本案中,洪*律师*理原告黄XX、陶XX参与诉讼。面对被告方*出的打印*嘱及主张*分遗产的请求,律师*队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分析。首先,针对涉案打印*嘱,律师*出其在形式要件上的重大瑕疵——第二页缺失立遗嘱人签名,不符*《民法*》关**印*嘱的法*要求,并提交了相**疗记录,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最终**认定该遗嘱无效。其次,针对被告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务应*分遗产的观点,律师*方*认可其部分照料事实,另一方*也提交证据证明*他原告同样履行了赡养*务,强*遗产分配应*合考虑各方**。此外,律师*非婚生子陶XX的继承身份问题,协助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质证与辩论。整个诉讼过程*,律师**多次开庭、举证质证、法*论证,始终*持依法*护当事人法*继承份额,平**理与法*,推动案件朝着公**理的方**理。
案件结果:
法*判决认定涉案打印*嘱因形式不符**要求无效,遗产按法*继承处理。综合考虑陶XX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务,酌情判定其继承65%份额。剩余35%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割,其中陶XX继承的份额因其死亡转为遗产,由其法*继承人陶XX、安XX均等继承。最终*决涉案房*由陶XX继承9.1665%,安XX继承9.1665%,黄XX继承1.667%,陶XX继承7.5%,陶XX继承65%,陶XX继承7.5%。案件受理费*份额分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等关**承开始、遗产范*、继承份额分配及打印*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