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自己一处办公**租给b**公**用,双**订了房*租赁合同,租金*45000元/月,b**公***预付押金15万*;在2016年7月31日免租期满*,支*起租期至2016年*的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分别**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支*年*金*25%即135000元。合同还约定逾期十日支*租金,除仍应*数补交租金*,每拖欠一天,按日租金*额1%的比例向*方**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以上的,按日租金*额10%的比例向*方**违约金;逾期三十天的,甲方*单**解*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2016年10月26日,b**公**企业名称由“b**公*”变更为“c**公*”。2018年12月27日,a**公**c**公**案涉租赁房*签订《补充*议》,约定承租面积减少为982㎡、承租期限不变,租金*2018年9月1日起计*为29460元/月。合同履行期间,c**公**次拖缴、欠缴租金,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7月31日,c**公**缴租金*589200元。2020年6月11日,a**公**更为d**公*,d**公**次发函督*c**公**行租金**义务,但c**公**拖延不交。
办案经*:接受d**公**托后,律师*定本案争议焦*为诉讼主体问题及租金**金*。a**公**b**公**已主体变更,应*后*承继主体即c**公**d**公**行诉讼活动,遂将c**公**为被告提起诉讼。租金*张*本金*,还增加主张*约金。
办案结果:法*支*我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租金589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71.2元。
审理法*:洪**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