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将自己一处办公房出租给b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45000元/月,b公司应先预付押金15万元;在2016年7月31日免租期满后,支付起租期至2016年底的租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分别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支付年租金的25%即135000元。合同还约定逾期十日支付租金,除仍应如数补交租金外,每拖欠一天,按日租金总额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以上的,按日租金总额1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2016年10月26日,b公司将企业名称由“b公司”变更为“c公司”。2018年12月27日,a公司与c公司就案涉租赁房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租面积减少为982㎡、承租期限不变,租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为29460元/月。合同履行期间,c公司多次拖缴、欠缴租金,构成严重违约,截至2021年7月31日,c公司欠缴租金达589200元。2020年6月11日,a公司变更为d公司,d公司多次发函督促c公司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但c公司仍拖延不交。
办案经过:接受d公司委托后,律师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讼主体问题及租金计算金额。a公司与b公司均已主体变更,应由后续承继主体即c公司和d公司进行诉讼活动,遂将c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租金主张除本金外,还增加主张违约金。
办案结果: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支付租金589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71.2元。
审理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