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律师、彩XX律师
被告:马XX、任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被告之子)、洪X律师
被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之女)
本案为分家*产与法*继承纠纷,涉及被继承人酒某某去世后*名下房*、存款、理财产品、丧葬费*恤金*分割,以及另一处登记在他人名下房*的权**议。
办案经*:
在本案中,洪X律师*为被告马XX、任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原告提出的多项*承与析产请求,律师*队首先对全*进行了系统性梳理,明*了两个核心战场:一是被继承人酒某某名下明*的遗产(6号房*、存款、理财)分割;二是涉及另一处602号房*的复杂产权*附条件权**议。针对第一项,律师*助当事人梳理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居*、赡养*经*往来情况,对原告主张“尽主要赡养*务”应*分的观点进行了有*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并强*了三位子女均应**享有*承权。针对争议更大的602号房*,律师*入剖析了2006年《协议书》的法*性质,明*指出该协议约定酒某某享有50%权**以“出租、转让、拆迁、变卖”等特定情形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约定。律师**举证证明*房*在酒某某在世时*未出租,亦无其他处分行为,因此该条件并未成*,酒某某并未实际取得该房*的财产份额,该房*产权***于*记权**即被告任XX。同时,对于*告主张*历年*金*割,律师*样基于*件未成*及证据缺失进行反驳。在整个庭审过程*,律师*辑清晰、举证有*,有*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财产权*,否定了对方*合理的分割要求。
案件结果:
法*判决:1. 被继承人酒某某名下的6号房*由原告马XX、被告马XX、马XX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 酒某某名下各银行账户存款余*由被告马XX继承,另两名继承人协助领取;3. 酒某某持有*理财产品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4. 丧葬费*恤金77,022元*被告马XX所有(已履行),但需扣除合理丧葬支*后,支*给原告马XX及被告马XX各20,153.2元;5.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602号房*及其租金*益*诉讼请求;6. 驳回被告马XX要求分割另一处已拆迁房*的请求。案件受理费*比例分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第一千百二十七条(法*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等规定。法*认定,除602号房*因约定条件未成*不纳入遗产范*外,其余*继承人名下的合法*产由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割,各方***主要赡养*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未获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