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X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某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师
本案为离婚纠纷,涉及离婚、子女抚养及巨额婚后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洪XX师代理被告李XX应诉。面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及要求分割婚后七套房产的诉求,律师面临的挑战在于需要否定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原告试图将婚后所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洪XX师团队经过深入研判,确立了以证明“存在夫妻财产约定”为核心、主张涉案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的抗辩策略。为此,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包含“誓言”、“证明”及“特此证明”三部分的手写材料,旨在证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尽管原告对“特此证明”部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所谓的《道歉信》,律师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道歉信》为打印件且仅按手印,形式瑕疵明显,证明力薄弱。同时,律师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辅助证据,构建了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负担开支的完整证据链,用以支持财产约定存在的合理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洪XX师条理清晰,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项指控和证据均进行了有效回应和抗辩,全力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虽然最终法院基于证据形式瑕疵未能完全采纳“财产约定”主张,但律师的抗辩为后续财产分割比例的争取奠定了重要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准予双方离婚;2. 婚生子归于X抚养,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女归李XX抚养,于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 认定涉案七套房产及于X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上,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有殴打行为,被告存在与婚外异性不合理交往及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判决财产平均分割。具体为:四套房屋归于X所有,三套房屋归李XX所有,李XX需向于X支付房屋折价款65万元;于X名下存款归其所有,但其需支付李XX6200元;同时确认于X欠李XX借款18万元应予归还。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抚养费)等规定。法院核心认定双方无有效书面财产约定,故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并基于双方均有过错判定平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