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许XX(原告之子)
被告:内蒙**某农*科技**有*公*
法*代表人:刘XX,执行董*
第三人:张XX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种植户,起诉收购**公**第三人支*玉米*款及逾期违约金。
办案经*:
本案中,洪*律师*受远在内蒙*农*许XX委托,代理其向*地一家**科技**公**讨近16万**玉米*款。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公****合法*唤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将以缺席*理方*进行;同时,原告方*出具收条的第三人张XX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责任,这涉及到债务加入与职务行为的法*辨析。面对缺席*理,洪*律师*未因被告缺席*掉以轻心,反而进行了更为严*周*的准备。首先,律师*导并协助委托人系统整理了全*关*证据链,包*:双**订的《超甜玉米*购合同》、被告**公****具的《收货单》、以及由被告**公****第三人张XX签字的《收条》。这些证据清晰、连*地证明*合同关*、货物交付事实、货款金*及明*的付款期限。针对要求第三人承担连*责任*诉请,律师*行了深入的法*研究,发现张XX的身份是被告**公**权*“业务经*”,并有*告**公**具的《授权*》为证。律师*法*上精准地论证了张XX在收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基于*职务身份、为履行**公**务而实施,应*定为职务行为,其法*后*应***公**担,而非个人债务加入。因此,连*责任*诉请缺乏法*依据。律师**清晰的事实陈*、有*的证据展示和*确的法*适用,在被告缺席*情况*,依然向**完整、有*地呈现了案件全*和**逻辑,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行和*告诉求的充*表达。
案件结果:
法*缺席*决:1. 被告内蒙**某农*科技**有*公***决生效后*时*付原告许XX货款159,766元;2. 被告向*告支*违约金1,474.6元(截至2023年1月10日),并判令后*违约金*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加计3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 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张XX承担连*责任*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公**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并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计*逾期付款损失。法*认定合同有*,被告违约事实清楚,第三人签字属职务行为,故责任***公**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