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许XX(原告之子)
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XX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种植户,起诉收购公司及第三人支付玉米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办案经过:
本案中,洪昊律师接受远在内蒙的农户许XX委托,代理其向当地一家农业科技公司追讨近16万元的玉米货款。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将以缺席审理方式进行;同时,原告方将出具收条的第三人张XX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涉及到债务加入与职务行为的法律辨析。面对缺席审理,洪昊律师并未因被告缺席而掉以轻心,反而进行了更为严谨周密的准备。首先,律师指导并协助委托人系统整理了全部关键证据链,包括:双方签订的《超甜玉米收购合同》、被告公司盖章出具的《收货单》、以及由被告公司盖章及第三人张XX签字的《收条》。这些证据清晰、连贯地证明了合同关系、货物交付事实、货款金额及明确的付款期限。针对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发现张XX的身份是被告公司授权的“业务经理”,并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为证。律师在法庭上精准地论证了张XX在收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基于其职务身份、为履行公司业务而实施,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而非个人债务加入。因此,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律师通过清晰的事实陈述、有力的证据展示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向法庭完整、有力地呈现了案件全貌和法律逻辑,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原告诉求的充分表达。
案件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1. 被告内蒙古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原告许XX货款159,766元;2.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4.6元(截至2023年1月10日),并判令后续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 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第三人签字属职务行为,故责任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