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洪昊律师代理原告崔XX,就合同纠纷向两家公司提起诉讼。核心争议为被告方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关费用。面对作为企业的被告方,洪昊律师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兼顾效率与执行保障的策略。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明确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考虑到诉讼周期可能较长,且判决后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洪昊律师在诉讼初期即确立了“以调解促履行,以条款保权益”的办案思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律师并未单纯追求一纸胜诉判决,而是将重点放在为委托人争取一个切实可行、且有保障的还款方案上。律师与被告方进行了多轮谈判,一方面向对方阐明其违约行为明确,若进入判决程序将面临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也从实际出发,考虑到被告公司的现金流情况,提出了一个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降低了被告一次性支付的压力,提高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尤为关键的是,洪昊律师在调解协议中巧妙设置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条款:一是“加速到期”条款,即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剩余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是“惩罚性利息”条款,约定若违约需按高倍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三是要求另一被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组合,极大地增加了被告的违约成本,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威慑,确保调解协议不会沦为“一纸空文”,最大程度保障了委托人债权的最终实现。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 被告北京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崔XX退还房款788,114元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共计818,114元,分四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2. 若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另一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调解书经送达即生效。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方案的设计与达成,其法律基础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债权实现(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保证担保(第六百八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