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X
委托代理人:洪XX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X律师
本案为劳动报酬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高额业绩提成的追索。
办案经过:
本案中,洪XX代理申请人彭X,一名在私募基金公司工作的研究员,就其与原单位之间复杂的劳动报酬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诉求涉及多个方面:确认劳动关系、追索首年合同期工资差额5.4万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万元,以及追索高达58万余元的业绩提成。面对被申请人(公司)提出的重组困难、工资已结清、提成条件未成就等抗辩,洪XX制定了分层应对、重点突破的策略。首先,关于劳动关系和工资差额,律师指导申请人整理了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的实际出勤和工资支付异常(部分月份未发,部分月份发放后又被要求转回)。在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的“协商一致不发工资”和“自愿转回”,律师明确指出其缺乏证据支持,并强调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这一主张被仲裁庭采纳。其次,针对争议最大的高达58万元的业绩提成,律师面临的挑战是: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成标准,且公司提交了内部《研究员业绩提成方案》等文件,主张产品整体亏损故不具备提成条件。洪XX并未纠缠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盈亏计算,而是从证据和法律基础层面进行精准抗辩:一是指出公司提交的提成方案未经民主程序,且申请人未予确认,对其不产生约束力;二是通过申请人提交的飞书软件截图、视频等证据,证明其独立操作了特定投资标的并产生盈利,且相关成果经过公司审批,试图构建其应获提成的事实基础。虽然最终因提成约定不明、证据链不够完整(如缺乏公司明确承诺按特定比例支付提成的直接证据)而未能获得支持,但律师的努力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协商空间,并凸显了公司在薪酬管理上的不规范。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1.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彭X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期间工资43,894.60元;2. 驳回申请人彭X的其他仲裁请求(包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业绩提成)。
裁决理由:仲裁委认为,对于工资部分,被申请人未能证明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不发或克扣工资,故应支付工资差额。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被申请人提交了有申请人签名的劳动合同(尽管申请人称系为配合上传网站后补签署),仲裁委采信了该证据,故不支持双倍工资请求。对于业绩提成,因双方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具体的提成考核方案、标准及应得金额,故不予支持。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