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刘XX(未成**),法*代理人陈XX(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刘XX(被继承人之女)。
第三人:刘XX(被继承人前妻)。
案由:原告主张*承被继承人刘XX名下位于*京市海*区的房*(二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抚恤金。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内部继承纠纷,涉及房*归*、工龄折算、抚恤金*配等多重复杂法*问题。接受委托后,洪*律师*速梳理了案件脉络:被继承人刘XX去世后,其与前妻之女(被告)及现任*子所生之子(原告,未成**)均为法*继承人。争议焦*在于*案房*是否属于*产,以及抚恤金**何*割。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系第三人个人住房,且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丧葬费、医疗费)已超过抚恤金*额,故原告无权*割。
洪*律师*导当事人全*收集证据,包*婚姻关*证明、离婚协议、购房*同、不动产权*书、单*证明*。针对房*性质,律师*出,虽然房*在刘XX与第三人婚姻期间分配,但刘XX在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同并登记产权,应*其个人财产。针对抚恤金,律师*张*告作为未成**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有*额,但亦需客观面对被继承人生前合理债务的抵扣问题。庭审中,洪*律师**严*的证据链和*晰的法*论证,有*驳斥了对方****非遗产的主张,同时*抚恤金*债务抵扣的经*账进行了理性辨析,为法*厘清事实提供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了原告关***继承的主要诉求,认定涉案房*为被继承人刘XX的个人遗产,应*其法*继承人(原告与被告)各继承50%的份额。关**恤金*丧葬费,法*采纳了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支*凭证,认定已发放费*尚*足以抵扣其实际支*的丧葬费*垫付医疗费,故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本案应*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份额均等)等规定。案件受理费*双**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