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张XX(原告之父)、张XX(原告之姐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赵律师。
第三人:张XX(原告之姐妹)。
案由:原告要求确认其父与姐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家庭财产纠纷。涉案房屋为父母(张XX、魏XX)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魏XX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依法转化为遗产,应由其配偶及三名子女共同继承。然而,父亲张XX在与母亲一方未达成遗产分割共识的情况下,与其中一名女儿(被告张X)签订了名义上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象征性的100元价格,将整套房屋“出售”并过户至该女儿名下,其本质是将房屋(包含属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无偿赠与给该女儿。原告作为另一女儿,其法定继承权受到严重侵害。接受原告委托后,洪昊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这份《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办案过程中,洪昊律师面临的挑战在于:对方主张这是基于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的“分家析产”行为,符合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且已履行多年。洪昊律师采取了“穿透表面,直击本质”的策略。首先,他通过证据组织,牢固地确立了涉案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份额为遗产这一基本法律事实。其次,针对那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洪昊律师重点剖析其“以100元交易”这一极不合理的对价,结合被告当庭自认实为“赠与关系”,有力论证了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本质。最关键的一步,洪昊律师精准援引法律(当时适用的《合同法》),指出二被告(父亲与受赠女儿)在明知房屋中包含其他继承人(原告及第三人)共有遗产份额的情况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洪昊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先定性(合同为赠与),再确权(房屋含他人共有份额),最后定性(处分行为损害他人权益应无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洪昊律师成功地将案件焦点从模糊的“家庭协商”拉回到清晰的法律规则之下,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洪昊律师的核心主张。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张XX与魏XX的夫妻共同财产,魏XX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有。被告张XX与张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二被告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原告及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该合同处分属于魏XX遗产的份额(即房屋的二分之一),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判决确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被继承人魏XX份额(房屋二分之一)的部分无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