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民初****号
原告:苏XX,男,1974年1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市高XXXX第三村民小组XX号,公*身份号码:44190XXXX411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9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市XX,公*身份号码:441XXXX9805XXXXX。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张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XXX律师*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市XX保障事业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1900MB2XXX。
负责人:莫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苏XX诉被告何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分公*,第三人东*市XX保障事业管*中心,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被告XX财险东***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第三人医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
诉讼请求
原告向*院诉请: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失697652.39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第三人医保中心向*院诉请:1.原告、被告向*三人偿还医疗费*657234.31元;2.本案第三人申*费*原、被告承担。
案件情况
一、交通*故经*、事故责任*分
2023年1月1日20时30分许,原告醉酒驾,造成*告受伤及两车*同程*损坏的交通*故。东*市公**交通*察支*XX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何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原告伤情及伤残情况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被送至东*市XX医院治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住院4天,诊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双*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3.左*颞叶*内血肿;4.双*颞叶*挫裂伤;5.创伤性脑水*;6.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7.脑干*伤;8.枕骨骨折;9.颅底骨折;10.创伤性颅内积气;11.后*部头皮*伤;12.面部裂伤;13.颈部挫伤;14.坠积性肺炎;15.右肾结石。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后*原告合计*院16次,14次门诊就医.
2024年8月5日,广*XX法*临床司**定所出具司**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现遗四肢瘫肌力4级,伤残程*评定为五级伤残。2024年8月20日,广*XX司**定中心出具法*精神病司**定意见书,原告精神残情构成*级伤残。原告2023年1月1日的交通*故所致颅脑损伤与目前其精神残情为完全*果关*,损害参与程*为96%-100%。综上,原告伤残系数为63%。
三、车*的登记及保险情况。
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粤SXXX号牌车*驾驶人和**均为被告何XX,该车*被告XX财险东***公**投保了交强*及商*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四、原告的损失及认定理由。
1.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急诊、住院、复诊外购人血白*白*计*生费*773087.48元,以上费*有*告提交的医疗费*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外购药发票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营养*:原告提交了发票佐证,本院认为该项**应*于*养***,有*嘱佐证,本院予以支*。
3.住院伙食补助:原告诉请55000元;原告住院16次共计550天,本院认为原告该诉请合理,支*5500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诉请776525.4元;原告构成*处八级伤残及一处五级伤残,伤残系数63%,參照2024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61629元,计*残疾赔偿金*61629元x20年★63%=776525.4元。
5.被扶**生活费:原告诉请108864.3元;原告于2024年8月5日确定肢体五级伤残,原告主张*扶**有*人,分别*母亲黎XX及儿子苏XX:原告主张*2024年***城镇居*人均消费**41055元/年*标准计*被扶**生活费,合理有*,本院对该主张*以支*。
7.误工费:原告诉请54562.32元;原告主张*工天数应**至定残前一天,原告在事故发生前虽无固定工资,但是具有**能*,未达退休年*,本院计*误工费*53906.5元
9.护理费:本院计*护理费*403天x150元/天x1人+147天x150元/天x2人=104550元。
10.交通*:原告诉请16350元;原告虽然未提交交通**据佐证,本院酌情支*16350元。
11.鉴定费:原告诉请8510元;原告为确定自身伤残情况*行鉴定,并提交发票佐证,对于*项**本院予以支*。
12.辅助器具费:原告诉请1563.5元;原告购买轮椅927元、医用护理垫155.5元、理疗电极片262元、绳带219元,提交了发票佐证,该项*请合理有*,本院予以支*。
五、其他查**事实
第三人医保中心垫付657234.31元,被告何XX垫付3961.3元,被告XX财险东***公**付186416.43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间的交通*故责任*纷。被告何XX经*院合法*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后*应*其自行承担。
原告对于*SXXX号车*而言,属于**规定的第三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告何XX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被告XX财险东***公***交强*赔偿限额承担全*赔偿责任,在商*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被告XX财险东***公**张*涉事故造成*S20XX号车*4360元,原告按责任*例承担1744元,应*原告诉请中予以扣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平*XX**公**提交维修费*票、被告XX财险东***公**主张*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以上1-12项*失共计XXX元,扣减第三人医保中心垫付657234.31元,还剩XXX.69元,由被告XX财险东***公**担(XXX.69-198000元)x60%+198000元=847076.81元。被告平*XX**公**应**告支*656699.08元。
本案中,第三人医保中心已垫付原告医疗费657234.31元,被告XX财险东***公***责任*例承担 657234.31元★60%=394340.59元。
综上,被告XX财险东***公**应**告支*656699.08元,应**三人医保中心支*394340.59元。对于*告及第三人超出上述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之规定,缺席*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分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XXXX99.08元;
二、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分公**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人东*市XX保障事业管*中心支*394340.59元
三、驳回原告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东*市xx事业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