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京仲裁委员会
撤案决定
(2024)京仲案字第***号
申 请 人:XX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XX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被申请人:XX京**XXX公司
住 所:XX京市昌平区XX***
法定代表人:曾**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该公司商务人员
李** XX京观*律师事务所
XX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京**荣XX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以XX京东**XXX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XX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4)京仲案字
第11277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XX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各方当事人未按期共同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X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本案由张*先生于2025年2月8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决定于2025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2025年2月24日在XX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
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前,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经独任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予以延长。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根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22328.86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已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3452.13元退还申请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独任仲裁员(签字):
2025年12月10日于XX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