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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并未结算,启动仲裁后,也正式开庭,被申请人提起了笔迹鉴定,多次沟通仲裁员,不同意启动鉴定,一旦鉴定启动时间跨度长,费用更高,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在接到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后,申请人撤诉。

案件详情

XX京仲裁委员会

撤案决定

(2024)京仲案字第***号

申  请 人:XX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XX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被申请人:XX京**XXX公司

住    所:XX京市昌平区XX***

法定代表人:曾**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该公司商务人员

李**    XX京观*律师事务所

      XX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京**荣XX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以XX京东**XXX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XX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4)京仲案字

第11277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XX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各方当事人未按期共同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X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本案由张*先生于2025年2月8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决定于2025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2025年2月24日在XX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

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前,各方当事人均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经独任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予以延长。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根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22328.86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已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3452.13元退还申请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独任仲裁员(签字):


2025年12月10日于XX京


  • 2025-12-10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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