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XX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签订《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案涉XX康养基地项目提供室内方案设计、温泉水系统设计等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给XX公司,由XX公司支付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支付了首笔服务费 317454.2 元。原告公司称其于 2022 年 10 月提交室内效果设计成果,XX公司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按合同约定应视为确认,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第二笔服务费 317545.80 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23815.94 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X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XXXX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辩:XX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获认可且无法使用,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XX公司的全部诉请。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蒋顺花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以 “厘清合同约定、锁定付款主体、辨析合同效力、反驳成果认可主张” 为核心思路推进代理工作,精准锁定三大争议焦点:一是XX公司是否为案涉服务费的付款主体;二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并视为已确认;三是案涉合同的效力及责任划分。
第一步:梳理合同核心约定,明确付款主体
蒋顺花律师团队仔细核查《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 “各项款项均由XX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XX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接收设计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并未约定XX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据此,蒋顺花律师明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XX公司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原告要求XX公司共同支付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第二步:核查设计成果交付及反馈情况,反驳 “视为确认” 主张
针对原告提出 “XX公司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成果” 的主张,蒋顺花律师举证关键沟通记录:XX公司在收到原告设计成果后,已通过书面文件、微信及邮件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原告调整优化;原告多次修改后,XX公司仍明确告知成果需上报上级领导等待指示,并未放弃异议权。同时,XX公司庭审中自认收到成果但明确表示无法使用,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成果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故 “视为确认” 的前提不成立。
第三步:辨析合同效力,明确责任划分
蒋顺花律师核查发现,原告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而案涉合同中部分设计内容(如温泉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属于建筑设计范畴,需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该部分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XX公司、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审查原告资质,原告明知无资质仍签约,双方均存在过错。蒋顺花律师据此主张,合同部分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无权要求无付款义务的XX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步:庭审聚焦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展开充分辩论:一是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主体为XX公司,XX公司仅为成果接收方,无付款义务;二是XX公司已对设计成果提出明确异议,原告主张 “视为确认” 无事实依据;三是合同部分无效系双方过错导致,且原告设计成果未获认可、无法使用,其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最终,上述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款项 158795.8 元(结合合同部分有效、双方过错及原告实际投入,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驳回原告公司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等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420 元,减半收取 3210 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1610 元,XX公司负担 16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