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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霍新丹律师 在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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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售房,霍XX律师助力购房者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XX万余元购房款

  一、案件简介

  (一)交易背景与合同签订

  原告刘X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有在周边城市购置房产的需求。XXXX年X月,刘X经了解得知被告涿州市XX(以下简称“XXX公司”)在涿州市XX开发建设房屋,遂与该公司就购房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于2020年7月26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刘X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刘X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购房款XXX元,被告向刘X出具了等额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该笔购房款。

  (二)核心争议与原告诉求

  刘X在支付购房款后,通过多方了解得知,XXX公司就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屋的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刘X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关键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售房,存在违规操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委托北京霍XX律师提起诉讼,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XXXX元及截至XXX年X月XX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XX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XXX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二十二条已对房屋相关情况作出明确提示,原告刘X对房屋手续欠缺的事实知情,不存在被告隐瞒的情形。同时,被告主张现已具备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原告主张的购房款金额,被告予以认可,但明确拒绝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X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梳理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

  法律关系定性与核心依据锁定:律师经分析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虽名称未明确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交易目的来看,实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是本案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证据收集重点明确:针对案件关键事实,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证据,重点包括《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购房合同关系)、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刷卡单(佐证购房款支付事实)、被告出具的收据(确认款项收取)、被告企业信息及涉案房屋相关资质查询记录(证实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合同无效及款项返还的诉求。

  诉求风险预判与应对:律师预判到被告可能会以“原告知情”为由抗辩合同有效,同时针对利息诉求,需考虑原告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风险。对此,律师明确诉讼核心优先级:优先确保合同无效的认定及购房款的返还,针对利息诉求,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资金占用的客观损失,同时做好法院基于过错分担对利息不予支持的预案,避免因利息诉求争议影响核心权益实现。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确保诉讼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霍XX律师对证据进行系统化梳理,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

  合同效力否定证据组:核心提交《合同书》原件及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查询结果,明确合同实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被告缺乏法定销售资质,直接指向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同时补充被告的营业执照及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进一步证实被告作为出卖人,未完成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审批程序,违规售房事实成立。

  购房款支付证据组:整合银行转账凭证、POS机刷卡单据、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形成“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确认收款”的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证实原告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实际收取购房款XXX元的事实,为款项返还诉求提供坚实支撑。

  辅助证据补充:提交原告的居住证明、结婚证及相关说明材料,佐证原告的购房需求及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排除不必要的争议,强化案件事实的可信度。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过程中,霍XX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有力回应被告抗辩:

  律师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合法售房的法定前提,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影响。即便合同中有相关提示条款,也不能免除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法定义务,更不能成为被告违规售房的免责理由。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签订售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针对购房款返还,律师强调,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XXX元购房款,无合法占有依据,依法应全额返还。针对资金占用利息,律师主张,原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长期占用该笔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利息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同时反驳被告关于“原告知情”的抗辩,指出即便原告对手续情况有一定了解,也不能抵消被告违规售房的主要过错,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律师积极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对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逐一质证,清晰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针对性质证意见,确保法院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关键信息,为裁判提供可靠依据。

  三、办案结果

  河北省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霍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于XXX年X月XX日作出(XXXX)冀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刘X与被告涿州市XX于XXX年X月XX日订立的《合同书》无效;

  被告涿州市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购房款XXX元;

  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实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手续情况存在一定知情,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依法确认了违规售房合同的无效性,成功帮助原告追回全部已支付的购房款XXX元,避免了原告因开发商违规操作导致“房财两空”的风险,核心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2022-07-1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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