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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霍新丹律师 在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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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霍新丹律师成功案例: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翻盘,助力当事人获房屋50%产权

  一、案件简介

  (一)背景事实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刘XX系姑嫂关系,王XX的兄长(刘XX配偶,已故),王XX父母共育有四名子女。王XX父母名下房屋于XXX年被拆除,获得拆迁补偿补助款。经家庭成员协商,王XX分得部分遗产补偿款。

  XXX年,刘XX家因拆迁享有优惠购房资格,王XX兄长与王XX口头约定:王XX使用刘XX的拆迁优惠平米数(74.04平方米)购房,房屋归王XX永久性居住,产权为双方共有,待取得房产证后,刘XX将房屋50%份额转移至王XX名下,刘XX事后对此予以追认。

  XXX年X月X日,刘XX与北京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XX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XXX某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购房款XXX元由王XX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王XX出资装修并居住至今,期间物业、取暖、水电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房屋产权登记在刘XX名下后,刘XX拒绝按约定将50%产权份额转移给王XX,双方产生争议。

  (二)诉讼历程与诉求

  一审诉求:王XX向北京市XX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50%份额归其所有,并判令刘XX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XX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诉求:王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XX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

  (三)核心争议焦点

  王XX与刘XX之间是否存在“产权共有、转移50%份额”的口头约定;

  王XX全额出资且长期居住,能否据此获得房屋50%产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一审败诉的核心问题,制定“反驳一审事实认定、强化口头约定合理性、凸显双方贡献对等”的二审维权策略:

  核心突破点:聚焦“口头约定的真实性”与“双方对房屋的双重贡献”,指出一审法院忽视家庭事务处理习惯,仅以产权登记否定约定的逻辑漏洞;

  证据梳理重点:整合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票据、长期居住缴费记录等,佐证王XX的出资及实际占有使用事实;结合家庭成员遗产分配情况,强化口头约定的合理性;

  法律适用聚焦:援引《物权法》关于共有权确认的相关规定,主张王XX的出资与刘XX的优惠购房资格均是取得房屋的关键条件,双方贡献对等,应按约定确认共有份额。

  (二)证据梳理与逻辑构建

  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化整理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

  出资事实证据组:提交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王XX全额支付XXX元购房款,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实际占有证据组:提交装修合同及票据、多年物业、水电、取暖费缴纳记录,证实王XX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使用,承担全部日常开支,符合“永久性居住”的约定;

  约定合理性证据组:提交家庭成员遗产分配相关证明,结合刘XX认可的“王XX兄长曾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补助款”的事实,佐证口头约定是家庭成员间的真实合意,符合家庭事务处理原则;

  一审程序异议证据组:指出一审法院对王XX起诉书内容认定存在错误,且未充分考量口头约定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存在法律适用偏差。

  (三)二审庭审博弈与观点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

  口头约定的真实性论证:强调王XX与刘XX作为亲属,家庭事务中口头约定具有合理性;刘XX主张“王XX仅享有居住权”与“王XX经济困难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相悖,不符合生活常理,而王XX的陈述更符合家庭事务处理逻辑;

  双方贡献的对等性分析:明确房屋取得依赖两大核心条件——王XX的全额出资(占购房贡献的58.3%)与刘XX的拆迁优惠平米数(占购房贡献的41.7%),二者缺一不可,王XX主张50%产权份额合理合法;

  一审判决的错误指出:认为一审法院未采信口头约定,仅以产权登记否定王XX的共有权,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王XX始终主张的是产权共有,而非债权,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偏差。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新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北京市XXX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确认涉案房屋50%份额归王XX所有;

  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王XX办理涉案房屋50%产权登记手续;

  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均由刘XX负担。

  法院认为,王XX全额支付购房款,刘XX提供拆迁优惠购房资格,双方对房屋取得均有重要贡献;王XX的陈述符合家庭事务处理习惯与生活常理,其主张的口头约定具有真实性;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 2019-12-1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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