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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霍新丹律师 在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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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租赁押金未抵扣引纠纷,XX京霍新XX助力公司全额追回押金

  一、案件简介

  (一)租赁背景与押金支付

  原告XX京XX有限责任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客户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租赁XX公司位于XX京市XXX房间,租赁期限自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协议明确XX公司需支付XX元押金作为履约担保,租金及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季度预付。

  合同签订当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XXXX元,其中包含XXX元押金,XX公司确认收到该笔押金。租赁期间,双方因租金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XX公司就该租赁纠纷将XX公司诉至XX京市XX人民法院,XX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缺席一审判决。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前序诉讼与押金约定

  XX京市XXX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于XXXX年作出(XXXX)京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租金、服务费、暖气费、网费及相应迟延违约金,共计XXXX元及迟延违约金。

  二审审理过程中,XX公司明确认可XX公司已支付XXX元押金,且在庭审笔录中承诺“如果执行可以一并抵扣”该押金。因一审缺席审理未处理押金事宜,XX公司在上诉中要求二审法院一并解决押金问题,但二审法院未在判项中直接判决,仅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对押金事实予以确认。

  (三)后续履约与纠纷爆发

  XXXX年X月X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二审判决履行事宜对账,确认扣除XXXX元押金后,XX公司需向XX公司支付案款XXX元。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袁XX的银行账户,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该账户转账XXX元,附言明确注明款项为“判决书应给房屋租金+全国银行间拆借利息-押金”。

  然而,XX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违反二审庭审中作出的押金抵扣承诺,于XX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XX公司另行支付XXX元押金对应的款项。XX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双方已于XXXX年XX月XX日完成涉案房屋交接,XX公司亦已变更工商注册地址,符合押金退还的合同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公司委托XX京市霍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退还XXXX元押金。

  (四)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退还XX公司押金XXXXX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2.被告抗辩意见

  XX公司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提前解除合同、拒绝缴纳租金、未及时变更工商注册地址,且对租赁房屋存在“打砸抢”行为,根据《客户服务协议》第六、七、二十二条约定,押金不应退还;(2)XXXX元押金已用于抵扣XX公司的违约金,其无需另行退还;(3)XX公司应继续履行(XXXX)京XX民终XXX号判决,本案诉讼费应由XX公司承担。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XX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前序诉讼已确认押金事实、被告违反抵扣承诺”的核心特点,制定了“锁定押金合法性、强化抵扣承诺效力、反驳违约抗辩”的维权策略:

  核心依据锁定:以《客户服务协议》约定、二审庭审笔录中XX公司的押金抵扣承诺、XX公司的履约凭证为核心,证实押金应退还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证据收集重点:整理《客户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前序诉讼二审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对账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支付凭证、房屋交接证明、工商地址变更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抗辩应对预案:针对XX公司提出的“违约抵扣押金”主张,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强调XX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明确表示将就违约另行起诉,不应在本案中以押金抵扣违约金。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确保诉求有充分事实支撑,霍XX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化整合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

  押金合法性证据组:提交《客户服务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XX公司按约支付XXXXX元押金,XX公司已确认收到,双方存在合法的押金担保关系;

  抵扣承诺证据组:提交前序诉讼二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证实XX公司明确认可押金未抵扣,并承诺执行时一并抵扣,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履约完成证据组: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证实XX公司已按对账结果扣除押金后支付剩余案款,全面履行前序判决义务;提交房屋交接证明及工商地址变更材料,证实XX公司已完成退租手续,符合押金退还的合同约定;

  被告违约抗辩反驳证据组:指出XX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提前解约、打砸抢”等违约行为,其主张的违约事实无依据,且明确表示另行起诉违约纠纷,本案中无权以押金抵扣违约金。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XX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明确《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XX公司履行全部退租手续并结清费用,XX公司应在三个月内退还押金。现租赁期限届满,XX公司已完成房屋交接、变更注册地址,且结清全部应付款项,XX公司退还押金的条件已成就;

  霍律师强调XX公司在前序二审庭审中明确承诺押金可一并抵扣,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XX公司已按该承诺扣除押金后支付剩余款项,XX公司事后反悔要求另行支付押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霍律师指出XX公司主张XX公司违约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将就违约事宜另行起诉,说明其自身亦认可违约纠纷与本案押金退还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以押金抵扣违约金;

  三、办案结果

  XX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X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京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被告XX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XX京XX有限责任XX押金XXXXXX元;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XX京XX公司负担。

  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现合同已履行完毕,XX公司已完成房屋交接及注册地址变更,XX公司应按约定退还押金。XX公司主张以押金抵扣违约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表示另行起诉违约纠纷,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XX公司在前序二审庭审中已认可押金未抵扣并承诺可一并抵扣,其事后反悔无法律依据。

  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依法支持了XX公司的全部诉求,帮助其全额追回XXXX元押金,维护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否定了XX公司违背承诺的不当主张,彰显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


  • 2025-05-29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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